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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更新时间:2023-10-08 11:31点击次数:
 2021年4月9日,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MPI)两位所长Josef Drexl和Reto M. Hilty率领其研究团队发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的立场声明》,该研究分为“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所需的输入”、“作为过程的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应用输出的知识产权”三大主题,根据研究成熟度在以上三大主题下就二十六个要点提出了初步结论、可能的结论以及尚须研究问题的见解,并对它们逐一解释和推理。该声明

  2021年4月9日,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MPI)两位所长Josef Drexl和Reto M. Hilty率领其研究团队发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的立场声明》,该研究分为“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所需的输入”、“作为过程的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应用输出的知识产权”三大主题,根据研究成熟度在以上三大主题下就二十六个要点提出了初步结论、可能的结论以及尚须研究问题的见解,并对它们逐一解释和推理。该声明有助于拓展读者对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法交叉领域的研究视野。

  摘要: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划定了作品使用的范围,厘清了作品复制和传播的合理空间。作为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法定规则,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应当符合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和立法精神。技术的沿革推动了文化艺术及科学领域的发展,促进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有根本性的影响。因此技术应用与合理使用规则具有功能趋同的特征,应当明确合理使用规则解释的技术边界。合理使用规则解释的技术边界应当聚焦技术但不受限于技术,技术应用的目的、功能和结果是解释过程中的核心要素。

  摘要:知识产权慈善信托具有法律制度依据。知识产权慈善信托能兼顾公益与私益,符合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但配套法律制度未跟进制约了知识产权慈善信托的发展。完善之道在于通过细化知识产权慈善信托登记制度,消解信托效力状态风险;实化知识产权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融入慈善信托领域;优化知识产权慈善信托受托人资格制度,充实德能兼备的受托人队伍。通过知识产权慈善信托的制度跃升实现知识产权的高质量保护与运用。

  摘要: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定的版权审查义务,可以有效遏制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的发生。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版权审查义务,但通过对避风港规则运行效果的考察可以发现,由于避风港规则内部的体系失调和外部的效力冲突,审查义务已经先于立法产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审查义务具体包括特殊的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审查义务,在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审查义务的同时,考量网络用户明知盗版仍多次下载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网络版权侵权的全过程多元治理。

  摘要:业已生效的新《著作权法》第20条近乎全盘吸收了先前法律与展览权穷竭制度有关的内容。该条背后蕴含的诞生于前工业时代的“仅有作品原件展览权可穷竭”的立法理念不仅与当前美术、摄影作品创作及传播的整体规律不符,还会使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其内在缺陷也难以借助著作权领域其他权利限制制度进行修复。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将展览权穷竭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美术、摄影作品的复制件,同时对新《著作权法》第59条的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允许购买作品复制件并进行公开展览者援引“合法来源”条款进行抗辩,并明确积极披露侵权产品生产、销售人员真实身份的购买者不再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摘要:推进商标审签机制完善、优化审查流程、提升审查质量是我国当前第五次商标法修改的目标之一。欧盟和德国商标确权程序值得借鉴;我国应对当前的审查模式做出重大修改:取消相对事由审查并采取异议后置。明确注册审查和异议程序各自的功能价值,对相应的审查或异议事由进行限缩:在注册审查阶段引入查询通知制度和第三人陈述意见制度,发挥公众监督功能;在异议阶段引入冷静期制度,体现商标权的属性;加强商标使用在商标体系中的作用,以期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摘要:著作权共有通常包括两种类型,即合作作者著作权共有与非合作作者著作权共有。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13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为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规则。立法未对非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规则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一般类推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基于典型司法案例分析,可知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13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在司法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出现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无法可依,著作权共有人阻止其他共有人许可或不当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等滥用权利的现象。重构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需要在新《著作权法》第14条中植入权利自由与权利限制并重的理念,以“通知权利人”为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建构“善意许可制度”限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在制度上为其他共有人提供权利救济,同时增加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可参照适用新《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

  摘要:西南交通大学开创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在实践中面临着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受法律限制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变更的限制与2008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条没有明确规定执行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其专利权利的归属。2020年,由中央、国务院政策所推动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试点与全国会对《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修订,是当前解决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限制问题的政策与法律路径。基于对问题的成因与当前解决路径进行规范性分析,进一步解决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限制问题的合理思路应是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9条,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试点中细化权属保留制度与工作协调机制。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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