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团委了创作剧本,成立了甲乙丙组成的小组。甲为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写作。乙在写作了2万字后,调动到外单位工作。以负责创作的遗留部分,由其推荐的丁继续创作。丁为自由职业者。问题是:改剧本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是谁?为什么?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著名国画家赵某创作了一幅题为“岭南春晓”的国画,2005年被某美术馆购买收藏。2008年赵某去世。2010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国画挂历,其中一幅即为该美术馆提供的“岭南春晓”,该挂历极为畅销,美术馆因此获得3万元稿酬。赵某的子女认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美术馆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美术馆认为,他们对该国画已购买,可以随意处置,于是,赵某的子女起诉至法院。 问:(1) 原告与被告各享有赵某著作权的哪些权能? (2)原告和被告谁的主张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为什么?
著名国画家赵某创作了一幅题为“岭南春晓”的国画,2005年被某美术馆购买收藏。2008年赵某去世。2010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国画挂历,其中一幅即为该美术馆提供的“岭南春晓”,该挂历极为畅销,美术馆因此获得3万元稿酬。赵某的子女认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美术馆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美术馆认为,他们对该国画已购买,可以随意处置,于是,赵某的子女起诉至法院。 问:(1) 原告与被告各享有赵某著作权的哪些权能? (2)原告和被告谁的主张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为什么?
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如果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没有订立专有许可的书面合同,则该许可行为的效力如何?
软件著作权转让问题咨询有一家公司有一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著作权人为本公司。目前与另外一家公司合作,约定双方要共享所有权,同时另一方享有排他性的销售权。这种情况,双方要签订什么样的协议?要到版权局办理变更登记吗?
请详细描 2. D撰写了一篇介绍旅美画家一未的传记文章《持之以恒的奋斗》,还给一未拍摄了一组照片。2006年3月,D携带这篇署有本人真实姓名的传记文章和一未的照片到艺术天地报社联系投稿事宜。报社编辑Y看稿后,表示可以考虑在《艺术天地》报上刊登《持之以恒的奋斗》并配发照片,但是还要按规定程序经过审稿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登载;同时,Y还对D说,按照报纸的特点,刊登时可能要对文章做适当删节。D表示同意,并留下了稿件和黑白、彩色照片各一张。 2006年4月8日,《艺术天地》报在“文化聚焦”栏目登出标题为“持之以恒的奋斗”的文章,并配发了D提供的一张照片。但是这篇文章的作者署名为“本刊记者袁利 通讯员弓长”。其中,“弓长”系按D的姓氏起的笔名。文章刊载后,艺术天地报社将照片原件邮寄退还D,但未向D支付报酬。 D看到《艺术天地》报刊登的《持之以恒的奋斗》一文和照片后,认为艺术天地报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摄影作品和文字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以此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此案时,将《艺术天地》报刊登的《持之以恒的奋斗》一文与D的原稿作了对比。结果是:所刊文章总共818字,其中,696字取自D所投原稿;所等文章中“近日……一未……从美国艺术学院毕业”、“2000年,在一位美国画家的鼓励下……”、“他还抽空在纽约举办了他的个人画展”等内容与原稿不符;从总体上看,尽管存在这些差别,但所登文章并未刻意篡改D的作品,也没有歪曲原稿的主题思想。 艺术天地报社答辩称,对于报上所登文章与D的原告之间的不同内容,没能举证说明确切来源;对于未向D支付稿酬一事,也没能举证说明已经向D付酬或者D曾经同意放弃稿酬。问: (1) 艺术天地报社的行为是否侵犯D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10分) (2) D的修改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 (3) D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受到侵犯?(5分) (4) 除了D所提到的各项著作权外,艺术天地报社还侵犯了D的什么权利?(10分) 述您的法律问题,有助于专业资深律师知晓您的疑惑,解答您的法律问题!
我们楼下2楼的,房主把房子租给一个做卤菜的,我是孕妇,前段时间在家卤鸭子和各种卤菜,卤料,气味特别难闻,窗子不能开,衣服不能晒,楼道蚊子苍蝇好多,一家都是鸭腥味!我们也找物业,居委,找他商量,现在味道比以前淡点咯,可是现在他有时白天,晚上夜里又开始做卤菜,抄卤料,物业找他把门关着,不开,他还是在家做卤菜,我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卫生许可证,可是他是在家做卤菜?我也找房主了,房主说:和他签合同了,也没有注意这块,房主说她也没办法解决!我现在睡不好,心情特别不好,家里都没有办法待了哦,请律师帮帮我,我现在该怎办?
2010年*月广东某公司发布公告《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上面提及了“本公司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协议,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 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均为普通股。公司主营***生产与销售业务。”,其中B公司以其拥有的“***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出资,认购1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0%。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复合材料的制备方法》这项发明专利是我在A公司的职务发明,,我是仅有的2个发明人之一(专利在2011年1月获得授权),现在怎么是B以使用权作价入股呢?很显然A和B达成了专利授权许可的相关协议,作为专利权人的A公司这样做完全合理,也获得了显著的收益,但我作为专利的发明人确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收益(唯一的收益是专利拿到专利申请号给予的2000元现金奖励),这很显然与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发明人享受利益分享权的条款不符,我想到了维权。 A公司是国内较有影响力的新能源企业, 2007年我们团队成员加盟A公司开始筹建材料建设项目,2008年试产成功并获得少量订单,年销售额超过百万,经过两年的发展,目前销售额已经超过亿元,根据公告显示2010年A公司实现利润总额6000万元、净利润5000万元。可见公司在采用该专利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作为发明人的我能否获得发明人应有的利润分享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