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纪录片《解放阳泉》播出,其中首次公布“中国党亲手创建并命名了自己辉煌历史上第一个英雄的城市——阳泉市”,王某为该片编导。2004年,阳泉市委党史研究室、阳泉市档案馆编著《中国党阳泉历史》载明:“阳泉作为中国党建国前亲手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阳泉市成为中国党在夺取全国胜利之前亲手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王某参与编著。2013年,王某所著《问鼎山城——山汉影视作品选》一书中载明:纪录片《问鼎山城》为2007年6月15日全国专家、学者通过阳泉“创建第一城”历史称号起了决定性作用。2020年,阳泉市委政策研究室原主任郭某某在《阳泉党史》上发表《打造“创建第一城”品牌的思考与建议》一文,其中载明:“阳泉是中国党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这一提法,最早在2004年版市委党史研究室编纂的《中国党阳泉历史》中提到”。王某认为郭某某“创建第一城”的提法侵犯了其作为“第一城”历史课题提出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请法院判令郭某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第一城”“创建第一城”是对特定历史事件的客观描述,属于公共领域的红色文化历史资料,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者的创作成果,任何人均不能将其纳入私人领域独享,阻止他人使用。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诉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阳阿古镇坐落于泽州县太行山麓,具有2600多年的历史,先后被授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称号。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19年11月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阳阿”“阳阿古镇”商标,并分别于2019年1月、2020年8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并非专业的酒类经销企业,也未将上述商标用于酒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系从事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的商贸企业,2018年5、6月间,委托汾酒集团生产了一批标识有“阳阿古镇”字样的白酒,并批发给当地的一些小门市部销售,后因产品销路不畅,之后再未委托生产。
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曾向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参与“合作”或出资购买“阳阿”“阳阿古镇”商标,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阳阿古镇”系列白酒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余万元人民币。
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使用“阳阿古镇”标识的时间早于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阳阿”“阳阿古镇”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并无攀附其商标的故意。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未将其注册的涉案商标使用在白酒产品上,且消费者根据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汾酒集团”“杏花村”“白玉坊”等商标,可以很容易地判断出产品的实际来源,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判决驳回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闻喜煮饼是具有浓郁特色的地域名产。诚意祥闻喜煮饼是闻喜煮饼大师任诚意老先生于十八世纪初所创,具有酥沙绵香、料正味醇的特色。
1988年11月,国家商标局核准闻喜县双盛合记食品有限公司“诚意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煮饼”,2015年12月,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受让“诚意祥”商标,系该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
2011年8月2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任诚意”文字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糕点,蛋糕,小蛋糕(糕点),甜食,糖点(酥皮糕点),汉堡包,饼干,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
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为叔侄关系,均为任诚意老先生的嫡系子孙及非遗传承人。
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任诚意”文字商标侵害其“诚意祥”商标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此案双方当事人将任诚意老先生的诚意祥闻喜煮饼的历史传承元素“诚意祥”“任诚意”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互相攀附的故意,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均可合法使用。但涉案商标使用同一祖先的历史传承元素“诚意祥”“任诚意”,只能得到商标法有限的保护,不能阻止相关企业正当使用。因此,判决驳回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是“一种治疗胃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胃病”专利)及“一种治疗前列腺疾病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前列腺”专利)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原专利权人。同时,王某某还是山西侯马霸王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侯马霸王”)和山西侯马欣益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欣益”)控股股东。依据前述两项专利生产的“猴头健胃灵”和“男康片”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及主要销售产品。
2008年3月5日,王某某和史某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侯马霸王、山西欣益两家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史某某,同时将涉案的“治疗胃病”和“治疗前列腺”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史某某,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将两个专利权登记人变更为史某某。从2008年到2015年,王某某对前述两项专利权的签订、转让、变更、合同履行及再转让均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2015年王某某以史某某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时,《变更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签名、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将上述两项专利恢复至其名下。随后,史某某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并责令王某某协助其办理该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王某某与史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由合同约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此在史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所附义务,即按照《股份转让合同》完成收购股份并支付相应转让款后,《专利权转让合同》即应生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史某某在办理涉案专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和不当做法,但并不影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因此,判决王某某协助史某某办理涉案两项专利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EBH315悬臂式掘进机横轴式截割减速器(以下简称EBH315截割减速器)是山西T公司耗资3200万元人民币、投入67名科研人员、耗时3年研发成功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该公司与K公司等4家代工企业均签署保密协议,EBH315截割减速器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和独立商业价值。为获取经济利益,2020年4月至8月,X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在明知EBH315截割减速器技术信息是T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利用其与T公司业务往来机会,私自测绘窃取该公司EBH315截割减速器的输入、输出端的关键数据,并非法获取相关图纸、图册及经营性信息,抄袭制作了EG0103截割减速器系列图纸,组织生产3台仿EBH315截割减速器销售给Y公司,并交付其中2台,获利21万余元人民币,给T公司造成200余万元人民币的利润损失。
2021年6月,经权利人T公司报案,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分局对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2022年3月,该分局以郑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综改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9月,X公司完成合规整改,经第三方组织验收确定为整改合格,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全案事实,结合主危害后果、退赃退赔及企业合规等情况,决定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普拉达(PRADA)、路易威登(LV)、迪奥(DIOR)、巴宝莉(BURBERRY)、古驰(GUCCI)、芬迪(FENDI)是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知名品牌,北京弘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和上海精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责代理上述品牌国内侵权事宜。2020年5月,宋某、刘某、阎某某、郎某某和高某共同出资,在太原市小店区某小区底商登记成立“1986男装服装店”,主要经营服饰、鞋包、手表等商品。2020年8月,宋某等5人经商议,决定从广州购入上述品牌假冒服饰、鞋包、手表,雇佣销售人员、直播团队进行线下销售和网络直播线上销售。其中,宋某负责门店经营、假冒商品销售,刘某等人帮助宋某购入、销售假冒商品。经查,宋某等人的门店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人民币,网络直播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人民币,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假冒侵权商品200余件。经商品权利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定,公安机关现场查扣侵权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8万余元人民币。
2021年9月,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应公安机关邀请,共同对销售假冒产品的宋某等人开展收网行动,当场查获大量普拉达(PRADA)、路易威登(LV)等品牌服饰、鞋包侵权商品,并对宋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及时固定电脑账本、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直播排班表、销售单等电子证据。2021年12月,小店区公安分局以宋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小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小店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宋某等人提起公诉。2022年4月,小店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宋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5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汾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被广泛使用于其生产的低度汾、中度汾、高度汾等多种品型白酒。2018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太原、吕梁购买大量假冒玻汾系列“53%vol汾酒”“48%vol汾酒”“42%vol醇柔老白汾”和“42%vol巴拿马”等六个商标品种汾酒,在其经营的副食经销部对外销售,主要销往新绛县城周边农村商店、饭店等,也销售给附近农村家庭作为红白喜事用酒,销售金额12万元人民币。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324箱,货值16万余元人民币。
2022年9月16日,新绛县公安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发现侵犯注册汾酒商标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并向新绛县检察院通报案件情况。新绛县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建议侦查机关及时调取张某某销售记账本,并对销售记录进行逐项复核、比对,进一步查清犯罪数额,同时督促侦查机关对查扣的侵权产品进行食品安全鉴定。2022年12月21日,新绛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新绛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3月17日,新绛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4月14日,新绛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人民币。2023年4月12日,新绛县法院认定张某某销售金额118362元人民币,判处张某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55086元人民币,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3、4月份,胡某某大量购入印有某知名品牌白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包括酒瓶、酒盒、酒箱、防伪标识、专用胶带,在其租住的太原市尖草坪区一处院落内,伙同其妻子朱某、儿子胡某,用其购买的低价白酒和散装白酒,生产、灌装成假冒高档品牌白酒,通过物流低价销往全国各地。其中,胡某某负责采购包装及原材料并联系买家进行销售,胡某、朱某负责灌酒及包装。经查,胡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7万余元人民币。
2022年4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以胡某某、胡某、朱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5月,尖草坪区检察院联合公安、邮政部门签署《关于建立寄递可疑涉案物品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寄递部门发现疑似假酒类物品时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形成了公、检、邮三方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侵权假冒酒类商品寄递综合治理。2022年5月12日,尖草坪区检察院依法向尖草坪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6日,尖草坪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判决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判决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禁止胡某某等人在规定期限内从事酒类行业经营。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2年5月,太原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护服案,查扣假冒某品牌防护服4万套,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经查,2022年4月,陈某等人将一次性医用防护服冒充某品牌无菌型医用防护服进行销售,涉案金额170余万元人民币。
2022年3月,应县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各类成品假酒1600余箱。经查,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何某大量购进假劣白酒,在应县、山阴等城郊接合处进行销售,涉案金额450余万元人民币。
2021年12月,临汾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31处,现场查获用于掺混液化石油气的二甲醚100余吨。经查,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进从某化工公司购进二甲醚,销售到临汾、运城等市的液化气站。液化气站及相关人员将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掺混充装入煤气罐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4亿余元人民币。
2022年7月20日,阳泉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阳泉市郊区某商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42度”玻璃汾酒、“53度”玻璃汾酒、“45度”防伪老白汾酒、“53度”防伪老白汾酒、“42度”巴拿马(20)汾酒,共计5批次197瓶汾酒提供不出酒类进货票,涉嫌商标侵权。经权利人现场鉴定,该店上述销售的汾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2022年5月20日,交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门线索移交函,对当事人闫某物流邮寄的11箱汾酒进行执法检查。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交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000元人民币。
2022年1月13日,浮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烟酒门市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北侧里间库房存有批号为的老白汾酒(10)45度、475ml 2盒,批号为的玻汾48度、475ml 8瓶,涉嫌侵权假冒。经权利人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浮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553元人民币。
2022年1月,孝义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孝义市某商行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经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侵权商品采取扣押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孝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
2022年6月21日,寿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寿阳县某食醋加工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小作坊成品库查获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食醋37箱。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侵犯“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食醋50箱,截至案发已销售13箱,违法所得520元人民币,剩余37箱被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寿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食醋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6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