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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0-09 18:14点击次数:
 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细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细则》等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结算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产品权益(以下简称权益)、价款、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清算和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 结算部门在必要时有权检查交易参与人涉及交易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交易参与人应当配合。  第十条 交易

  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细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细则》等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结算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产品权益(以下简称权益)、价款、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清算和交收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 结算部门在必要时有权检查交易参与人涉及交易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交易参与人应当配合。

  第十条 交易所、存管机构、交易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和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二条 交易所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资金存管机构,办理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四)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数据及时划转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向交易所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应按存管机构规定进行注册并绑定银行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专用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应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用于登记管理机构对权益的存管及划转登记管理。

  出金是指从交易所结算专用存管账户向交易参与人银行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交易所通知存管机构向交易参与人银行账户划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对交易参与人应收或应付资金进行清算,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对权益进行逐笔清算。登记簿系统根据清算结果完成权益变更,并将权益账户数据反馈给交易系统。交易所根据返回的数据完成相应交易参与益账户的权益变更。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的清算时间为当日15:30-17:30。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清算时间。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三十分钟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七条 结算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延期结算、暂停交易、暂停资金出入等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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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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