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为公司系“一种实现链型组网E1传输旁路的装置”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权利包含基站等6个技术特征,被告中兴公司将其生产的基站、基站销售给中国联通和中国移动使用,具备了和此项专利权利技术特征相同的5个特征,但缺少“链型组网”这一技术特征。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与“链型组网”有关的技术特征的实施者并非中兴公司,中兴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华为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因此驳回了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的”系列商标系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彭志、周书峰、刘权利等21名被告销售的小家电产品上使用了与“美的”系列商标近似的标志,先后被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共计105万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志、周书峰、刘权利等人未经许可,销售标注与“美的”系列商标相似标识的小家电产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对“美的”系列商标的侵害。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商标局认定金利来goldlio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中国区域内的25类商品类别上独占使用第523793号“金利来”商标。被告尹宜波在淘宝网上经营“今生缘服饰郴州精品店”,销售金利来服装商品,被金利来公司诉至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尹宜波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立即删除其名下网络店铺中相关网页,并赔偿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2011年5月7日,“老百姓”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于2003年6月11日注册登记,负责人为朱昂。因双峰县药材公司企业改制,朱昂和谭保成利用原有场地、设备,于2005年6月6日注册登记了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经营者为朱昂,但未对原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予以注销。2012年5月,徐超从朱、谭处受让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后,重新制作了新老百姓大药房的招牌,该招牌上的“老百姓”文字明显突出于其他部分。
“五粮液”商标于1982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宜宾五粮液公司经授权对该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李运明等人购进五粮液空酒瓶等,自行灌装假冒五粮液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李运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李运明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宜宾五粮液公司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
原告国家电影频道经授权取得了电影《人在囧途》在2010年9月1日至2060年12月31日期间全球范围内的广播权。被告湖南电视台潇湘电影频道于2012年9月15日播放了涉案影片《人在囧途》,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潇湘电影频道在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播放电影作品《人在囧途》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遂判决潇湘电影频道立即停止播放电影作品《人在囧途》并赔偿经济损失。
布布为盈服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了“布布为盈”商标。该厂在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并未登记注册的“广州市布布为盈时装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布布为盈服装厂与被告王宏签订了特许经营合约书,授权王宏在湖南地区经营代理“布布为盈”品牌。王宏又与原告黄勇等人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授权黄勇等人开设专卖店,并收取黄勇等人支付的加盟费和货款。证据显示:布布为盈服装厂不具备新品生产能力,而是将过季、库存、断色断码、外购低次产品更换吊牌高价发给客户。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布布为盈服装厂退还黄勇等人特许经营加盟费,退还黄勇等人积压货物的货款,并赔偿损失。王宏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布布为盈服装厂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科伟公司系ZL0.8 “热泵式火药烘干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株洲意博克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鸿吉牌工业用除湿烘干机销售给和平鸽公司后,指导和平鸽公司制作了风管、烘架,并将上述设备连接在一起使用,落入了科伟公司专利权权利的保护范围,故责令被请求人意博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意博克公司不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意博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申请注册成立了“國窖”商标,并于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驰名商标称号。2009年至2012年10月,被告人姚军未经许可,在销售“五洲醉品尝酒”等白酒时,在酒瓶上用红色油漆喷上与“國窖”注册商标相同的“國窖”二字,对外销售该白酒,销售金额达41万余元。被告人杨坤明知姚军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协助其运输,该部分白酒的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姚军和杨坤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综合量刑,判处姚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杨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曾凡荣自2010年9月起以武汉市华劲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店二楼做“梦特娇”品牌系列服装经营。他明知广州某店销售假冒“梦特娇”系列服装,仍大量购进,与正品的“梦特娇”服装掺杂在一起,对外进行销售。2012年5月,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株洲市平和堂商场当场查获扣押了假冒注册“梦特娇”商标的服装共计62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29363元。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凡荣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并对假冒注册商标“梦特娇”的服装共计629件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