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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了!头条商标不属于字节跳动!

更新时间:2023-10-12 05:46点击次数:
 判决书显示,字节跳动于2019年5月9日申请“头条”商标(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UC头条”“头条金融”“IVD头条”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由于不服被诉决定,字节跳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字节跳动的“今日头条”商标已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作为“今

  判决书显示,字节跳动于2019年5月9日申请“头条”商标(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UC头条”“头条金融”“IVD头条”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由于不服被诉决定,字节跳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字节跳动的“今日头条”商标已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作为“今日头条”商标的LOGO设计文字,与“今日头条”商标长期共同使用,应同样达到驰名程度。且字节跳动在第42类服务上取得了“头条”商标的在先商标专用权,所核准注册了包括第42类的全部群组,诉争商标应承继上述商标的良好商誉,是字节跳动对上述商标在42类服务上的补充申请。

  但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头条”与引证商标“UC头条”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字节跳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后,字节跳动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字节跳动提交的在先商标或者与诉争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或者使用的服务内容不同,不足以证明在先商标所形成的商誉已经延及至诉争商标。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商标争议,字节跳动曾多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0月,因“住”商标注册申请遭拒,字节跳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商标与上海浦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此前注册的“U住”商标构成相似,尽管该诉争商标已经转让至字节跳动名下,但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仍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因此驳回字节跳动的诉讼请求。

  此前,B站也曾申请注册图形商标“B站小电视”,但是该图案与日本的Niconico网站标识十分相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哔哩哔哩提供的证据不能表明其申请的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两者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在同一领域使用会产生误认,因此驳回了哔哩哔哩的诉讼请求。无独有偶,华为在注册“鸿蒙”商标时因与其他商标相似受阻。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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