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炒股,2000年买房,2010“互联网+”,如今时代的风口似乎已经转战到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范畴之广,商标是其中之一。在商标法中,我们经常看到“在先权利”、“使用在先”、“申请在先”这些词汇,到底具体指的是什么?
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关于不正当手段,只要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而抢注的,就认为申请人具有恶意或者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从企业的广告战、价格战到现在的商标战、专利战,这场无硝烟的战争正在逐步升级,知识产权将是改变自身阶级的最佳捷径。你负责创新,法律帮你成为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