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先用权抗辩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专利保护先申请制度作出的补救措施。在公共政策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需要考虑整体上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协调专利与技术秘密两项制度的功能,并鼓励创新者尽早申请专利以“公开换保护”。先用权抗辩的适用需要考虑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协调专利与技术秘密两项知识产权制度,宜鼓励创新者尽早申请专利保护。在司法裁判中,当未落入专利权范围、现有技术和其他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时,一般不必再适用先用权抗辩。在先使用理论上包括除了进口之外的所有可以构成专利侵权的国内实施行为,而不仅限于制造和使用。先用权抗辩是否成立,与被控侵权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法院可采信的证据相关,即需要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表明“善意”或技术来源合法,并已经实施或为实施做好“必要准备”,以及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与专利权人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先用权抗辩只能连同业务或企业整体转让。
内容提要:在专利领域判断专利侵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直接关系专利权的利益保护。在专利侵权纠纷审判实践中,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防止被控侵权人搭便车窃取专利权人的利益,法院通过判例形式确立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比较法上来看,适用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大体有德国的“三要件”、中国、美国的“四要件”和日本的“五要件”等标准,这几种要件标准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一致,都是以“发明的技术思想”为核心,以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为基础,以协调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让专利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然而,有学者对适用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存在扩大专利权保护范围,并导致专利权边界模糊难以确定之弊端,建议废除之。结合经典判例和审判实践研究,就适用该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
内容提要:在全球通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本国法院的判决经常具有国际影响力,在判决涉及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时尤其如此。当事人因此有了争夺有利法院进行诉讼的强烈动机。禁诉令是诉讼管辖权争夺战中的重要制度工具。现有法律已经为中国法院颁发禁诉令提供宏观依据,但在微观层面,禁诉令制度还有很大的细化和改进空间。中国法院应采取“谨慎但针锋相对”的禁诉策略,即在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之前,原则上容忍国际重叠诉讼,只有重叠诉讼可能过度损害本国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实质损害中国的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目标时,法院才颁发禁诉令或禁执令;当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威胁到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时,中国法院可以对等颁发反禁诉令。鉴于中国市场本身的全球地位,采用这一禁诉策略,中国法院能够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市场主体对司法系统的信心。
内容提要:“劫持”“反劫持”因权利人或实施者在SEP许可谈判中不当利用制度、实施策略性市场行为而引发。消解“劫持”“反劫持”,需澄清的关键法律问题之一是:界定妥当的SEP许可谈判流程,明确它与禁令的关系。FRAND机制要求交易双方遵循诚信原则,专利法应将禁令作为杠杆,对未妥当谈判的一方作不利判断,以促进、维护许可谈判。权衡妥当性不存在绝对标准、不应采取强行法模式,建议分别从谈判开始阶段、谈判进行阶段、谈判僵局阶段出发,提供一套相对清晰、细致的谈判流程指引,有效减少“劫持”“反劫持”。
作者:岳宗全、刘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电学部)
内容提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创新是第一动力”,要“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专利是连接创新与发展之间的重要纽带。专利开源作为一种新兴的专利运用方式正吸引越来越多业界人士关注。专利开源在理念上与传统的专利运用方式有较大差别,应根据专利开源的理念与实践进一步梳理其内涵与模式。通过与传统专利运用方式的对比发现专利开源的优势与劣势,明确专利开源的风险,寻找在产业中运用专利开源的机会。为进一步指导专利开源的实践,应从企业、行业与国家三个层面提出专利开源战略,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充分发挥专利开源在营造专利生态方面的优势,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内容提要:我国专利等同侵权的判断中,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其中何谓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果(三基本相同)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实践操作中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期性,而且其中的容易想到也是实践难点。现有的研究基本集中于三基本相同的理解与完善。本文则从等同原则的起点——语言局限性出发展开研究,发现现有判断方法实质上偏离了语言局限性。为此,本文从语言局限性出发,在排除撰写不当的基础上,提出最大允许误差理论来完善判断方法。该方法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回归专利的技术属性,融合现有专利制度,具有更好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更强的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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