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通过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以体现对科学知识的崇尚、对创造性劳动的尊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世界知识产权日”提议国,我国于2004年设立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一般为4月20日至26日,每年突出一个宣传主题。中央和地方各相关部门联动,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们习惯说“知识产权法”,这不代表我国存在一部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法律学科概念或知识产权系列法律规范的统称,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知识产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国家为激励创新、推动科技发展等公共政策需要,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将各类智力成果设定为创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所以,人们的智力活动成果能否被承认为知识产权并受到保护,只能由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说了算。
知识产权包括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型知识产权。传统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Copyrights)、专利权(Patents)、商标权(Trademarks),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被合称为工业产权(industrial right);新型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和商业秘密权。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加快,知识产权外延类型的拓展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拓展速度也会越来越快。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商誉等非物质性的对象。其本身看不见摸不着,必须通过有形形式“体现”。可通过案例理解:赵某写了本游记《游在南美》,那么“赵某的智力成果”是指《游在南美》书中的内容。《游在南美》发行后,书籍所有权已分别归属购买人,但《游在南美》著作权仍只归属于赵某一人享有。如果有人偷书,则侵犯了该书购买人的书籍所有权,但没有侵犯赵某的著作权;但如果偷书人擅自将书中内容发布到网站上,就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保护《游在南美》书中所写的内容,没有经赵某本人同意,他人不可以将书中的内容进行复制传播。
由于各国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权利类型和保护力度不同(如美国等国承认的气味商标,在我国无法作为商标注册),因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一国的知识产权无法在他国自动获得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者创作完成时取得”,专利权“自专利局授予并公告之日起生效”,商标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由于国际上的惯例做法也是如此,所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所受到的地域性限制程度也是不同的。
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就不再受保护,人们无需经过知识产权人许可即可免费使用相关作品、技术等。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保护期限主要为:著作权50年,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商标有效期10年。但如果是人身性权利(作者署名权等)、非智力活动成果或非公开信息(商业秘密等)的话,其保护期则没有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