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即将到来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4日,南京市律师协会召开“知识产权优秀案例与优秀论文”发布会。发布了知识产权十大优秀案例,涉及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恶意抄袭、商标抢注、傍名牌、不正当竞争等现象,都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所体现。
1、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评选为2019年度“十佳案例”。
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东阿胶城阿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提到掌中宝,多数人对于这一词汇的第一印象是美味可口的鸡脆骨;亦或是上个世纪末摩托罗拉公司推出的一款名叫掌中宝的StarTac 328手机,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翻盖手机;或许,还有人了解有一款知名的App也叫掌中宝,专注网络安全维护。 但无论你翻阅《辞海》还是《词源》,百度、搜狗或者是bing,都找不到掌中宝这一词汇的释义。从商标注册的角度,这并不表明“掌中宝”三个字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正是由于它的含义多重,因此被广泛注册。
公布的十大优秀案例二中,原告王某称,2010年5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他取得了第6727567号“掌中宝”文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期刊、地图册、书籍、印刷出版物、照片、报纸、新闻刊物、文具、印刷品,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
2014年9月份,原告发现淮安树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树人公司)销售了由被告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少儿社)出版的有“掌中宝”字样的图书,该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在图书封面等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掌中宝”字样。
2016年9月,原告起诉被告少儿社、树人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掌中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2017年12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少儿社及树人公司侵害了原告王建军第6727567号“掌中宝”文字商标专用权;少儿社应赔偿王建军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树人公司对王建军的15万元损失与少儿社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少儿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9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少儿社在其出版的图书上使用“掌中宝”文字未侵害王建军“掌中宝”注册商标专有权,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建军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尽管是一种阶段性、地域性的权利垄断,但对这种垄断的权利并不是没有约束,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性就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或称正当使用)的情况。 抢注了“掌中宝”,并不能随意维权。
为了让人们了解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创造的作用,每年的4月26日被设立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此次“知识产权优秀案例与优秀论文”发布会由南京市律师协会主办,特邀学法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有关学者,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等出席研讨。与会人员纷纷提出鼓励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呼吁社会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