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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8起典型案例重磅发布!

更新时间:2023-09-30 20:45点击次数:
 今天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提升办案质效,讲好检察故事,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助力无锡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现发布2022年无锡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至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9年1月与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节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技术与销售

  今天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提升办案质效,讲好检察故事,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有力支持全面创新,助力无锡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现发布2022年无锡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至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于2019年1月与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节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技术与销售工作。2019年1月12日,某节能公司委派刘某某与A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买卖协议,由某节能公司向A公司出售快速分析仪系统,并负责安装调试、检验试验。此后,A公司长期通过代理商采购某节能公司供货的应用于快速分析仪的检测探头。期间,某节能公司召开保密会议并对刘某某等人员发布保密通知,明确包括A公司在内的多家使用快速分析仪装置的业务单位为重点保密单位,应严格保守上述业务单位的联系电话、产品价格、产品规格等秘密。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从某节能公司自动离职,后将在某节能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A公司联系电话、产品价格、产品规格等经营信息泄露给B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B公司向A公司供应16500支检测探头,给某节能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1030260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7500元左右。

  2021年12月31日,宜兴市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8月4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机关梳理办案中发现的风险点,向某节能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该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听取整改建议。后搭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构,建立涉商秘重大事项报告、涉商秘人员常态化保密教育和离职管理等制度。

  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形式,其具体包括管理、决策、研发、采购、营销、销售、财务等方面信息,对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发展壮大具有重要商业价值。故意泄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治。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健全管理机制,才能筑牢保护商业秘密的安全防线。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关注企业制度管理漏洞,能动履职,通过风险提示函、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企业建章立制,结合办案助推建制堵漏,防止企业受到再次侵害。

  阳山水蜜桃是无锡特产、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近年来引入了电商平台销售模式,阳山桃农协会授权85家网店销售“阳山水蜜桃”,但实际上,在各类网络平台上直播卖桃的用户数量近千家、网店超百家。直播带货方兴未艾,网络售桃真假难辨,不仅损害了协会桃农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阳山水蜜桃的品牌声誉。

  2021年至2022年,惠山区检察院立足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等职能,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阳山水蜜桃品牌保护专项行动。在阳山水蜜桃品牌保护协调会上,推动市场监管部门、阳山桃农协会、直播平台三方形成阳山水蜜桃品牌维权快速处置机制,以阳山桃农协会的授权书为依据,对销售网店实行“白名单”保护监管,在《无锡日报》上将“白名单”向消费者公示,引导消费者购买正规的“阳山水蜜桃”。发现未获得授权的网店,经过监管部门、协会、平台三方确认后,即作警告或下架处理。专项行动中,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侵权电商7家,下架侵权商品28个,查扣违法印制“阳山水蜜桃”包装物2万余个,为本地桃农挽回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检察机关以“案件+治理”思维办案,聚焦地区知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抓溯源治根本,抓前端治未病,促进行业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与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合力推动出台直播带货“白名单”,实现从带货到供货全链条跟踪,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助力地区知名品牌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检察力量。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经事先共谋,租赁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两处加工窝点,由王某甲负责进购麦丽素、可可粉等原料及外包装,由吴某某负责进购坚果等原料,并雇佣被告人王某乙为加工窝点负责人,组织工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低价批量购入的坚果、可可粉、麦丽素、生巧等原材料,灌装至标有“KIRKLAND/柯克兰”“MALTESERS/麦提莎”“STARBUCKS”“星巴克”“ROYCE”“NAMA CHOCOLATE”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中,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通过物流代发的方式,出售给被告人王某丙等人,并招募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淘宝网店负责人对外出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17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涉案加工窝点内查获假冒“KIRKLAND/柯克兰”坚果、巧克力豆、假冒“MALTESERS/麦提莎”麦丽素、假冒“STARBUCKS/星巴克”可可粉、假冒“ROYCE/罗伊斯”生巧及假冒注册商标标贴、包装盒若干,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成品价值人民币440000余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丙明知从王某甲等人处购入的 “KIRKLAND/柯克兰”、“MALTESERS/麦提莎”、“STARBUCKS/星巴克”、“ROYCE/罗伊斯”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雇佣员工担任客服,通过淘宝、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790000余元。

  2022年4月8日,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50万元至1000万元罚金不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是一起大量制贩假冒美日澳多国知名国际品牌食品,并利用多家网络购物平台销售,范围遍布全国、销售金额超千万元,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因系涉食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检察机关注重对涉案食品质量的审查,要求侦查机关对侵权产品进行鉴定,查明是否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准确把握罪名、追捕遗漏犯罪嫌疑人、追加认定犯罪金额,客观评价犯罪链条上所有作案人员地位与作用,准确定罪量刑,切实做到不枉不纵。

  “甘露”青鱼于2003被评为江苏省名牌农产品,是江苏省内乡村特色农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特产,也是无锡最早获评的省地理标志农产品之一。目前养殖水域达1650亩以上,是国内最大的无公害青鱼养殖基地,青鱼也成为当地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旅游的重要标志。调查发现,市场上存在经营者以假充真、销售假冒“甘露”青鱼的现象;还存在包装印刷企业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印制“甘露”商标专用权包装,并销售给非本地养殖户使用的情况。

  检察机关开展深入调查,走访多地“甘露”青鱼直销点、农贸市场,现场进行真伪鉴别并固定证据。根据假冒“甘露”青鱼销售商供述及假冒外包装盒的信息,查明锡山区内多个印刷企业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擅自印制包装盒并销售的事实。经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磋商,双方达成共识。检察机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销售假冒“甘露”青鱼以及违法制作假冒“甘露”青鱼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行政部门函复采纳检察建议并开展了保护“甘露”青鱼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行动,累计检查农贸市场52家、超市37家、印刷企业25家、水产经营户50家,涉案假冒产品全部被督促下架,2家印刷企业被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回头看”行动中,未再发现相关违法销售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特色农产品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检察机关与当地水产协会签订《关于加强农产品品牌保护协作意见》,设立工作联系点,确保每一条青鱼都有“江苏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合格证”。通过联合举办甘露青鱼文化节,加强农产品销售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普法宣传,全方位保护地方特色农产品健康发展。

  拥有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农产品,与当地乡村民风民俗融合,是乡村发展和村民致富的宝贵资源。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职,推动形成保护地方农产品标识的合力。以“磋商+诉前建议+协作”方式,联合行政机关构建协同保护机制。主动与行业协会合作,出台规范推进特色农产品身份溯源。与当地政府部门联合开展特色农产品宣传活动,全方位助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让地方特色农产品成为乡村振兴的亮丽名片。

  被告人熊某、李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5月底,在湖北省武汉市经过事先合谋,在明知未获得相关韩剧影视资源著作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应用市场上线“韩剧TV”APP,在线投放海量侵权韩剧、韩国综艺等影视剧作品,并在APP及影视剧作品中植入广告收取广告费获利。同时,在江阴注册江阴市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推广“韩剧TV”APP,在武汉注册成立优某(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韩剧TV”APP广告的运营业务,收取广告服务费。

  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韩剧TV”APP经被告人熊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开发后,在安卓手机应用市场上线,以优某(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开展广告业务,共计非法录制韩剧795集、韩国综艺节目2127集在“韩剧TV”APP上架供人观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从中分别获利人民币301490元、314486元、128558元。

  2021年12月26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熊某等四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5月27日,江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对四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12万元至119万元不等罚金。

  该案系督办案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准确指控和证明犯罪,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将收集程序无瑕疵、符合法定标准的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完善了证据锁链,有效证实侵权犯罪行为。通过抽样审查方式认定侵权作品数量。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往往存在海量影视作品需要进行同一性比对,对每一集影视作品的开头、结尾及中间抽样进行审查的方式,符合侵犯影视著作权犯罪的作案手法,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确保罚当其罪。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无锡市某化妆品经营部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授权的情况下,生产添加有茅台酒的拿铁咖啡,张贴与中国茅台酒注册商标近似的“茅台拿铁”标签后,以此为噱头在未成年人密集的校园周边进行售卖,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影响未成年人等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向有关行政监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处置上述商户的违规经营活动。行政监管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上述商家进行调查、约谈,并对案涉店铺作出责令改正侵犯商标权违法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为全面核查辖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情况,检察机关联合行政监管机关对校园周边奶茶、咖啡店开展专项整治调查,并结合典型案例对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法警示,向制售含酒精类饮品经营者制发提示函80余份,引导有关经营者严格执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含酒精类饮品、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等规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无证生产“茅台拿铁”行为不仅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也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对同时涉及知识产权、食品安全和未成年益等案件,检察机关强化综合履职,全面梳理、逐一分析法律关系,实现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未成年人三方面权益保护效果的统一。紧扣典型个案,坚持诉源治理,通过释法警示、制发提示函等方式,推动齐抓共管和协同治理,补足社会管理疏漏,强化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助力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实现由“个案治标”向“源头治本”转变。

  2019年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为生产、销售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三种品牌的机油,租赁生产加工点、购买生产设备、包装材料及散装机油,并雇佣工人从事生产、灌装、发货等工作,累计向包括无锡在内的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机油金额6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经与被告人陈某某协商,以成本价向陈某某支付散装机油、包装材料等费用,并借用陈某某上述加工点、生产设备,生产假冒美孚、嘉实多、壳牌品牌机油,累计向他人销售金额213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上述生产加工窝点查获假冒壳牌、嘉实多品牌机油416瓶,货值19164元,另查获假冒机油空桶2441个、假防伪标签2015件、假机油包装材料1974件以及相关灌装、封口设备。

  2022年6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发挥好提前介入机制,实现犯罪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犯罪跨区域、链条式、产业化发展趋势,突出“打源头、端窝点、查流向”,实现对关联犯罪、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全面查清犯罪事实,确保不漏人、不漏罪,从根源上切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再次流入市场的可能。

  准确把握共同犯罪,精准打击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团伙作案多,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要精准区分上下游犯罪和共同犯罪,保证办案质量。要围绕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各个犯罪主体主观上有无事前、事中合谋、犯意联络,客观上有无共同实施犯罪、是否存在帮助行为等。对于客观上存在上下游供应链关系,但满足共同犯罪主观上的犯意联络,存在合谋情形的,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间,被告人舒某未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某地,购买廉价白酒、灌装机及包装盒、纸袋、空酒瓶、防伪标贴等包材,让他人将廉价白酒灌装、包装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系列白酒,后将上述假冒的茅台酒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12万余元。除自制外,被告人舒某还从他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和国窖1573酒,并加价卖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帮助进行网络销售,涉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被告人舒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和国窖1573酒,为获取非法利益,仍购买并加价卖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8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为帮助被告人黄某某获取客源信息,向被告人向某龙购买包含客户信息的购酒意向订单。被告人向某龙为帮助被告人陈某某获取客户信息,制作广告链接页面和“黑眼圈订单管理系统”用于统计客户购酒意向订单。被告人向某涛帮助被告人向某龙与被告人陈某某完成赃款结算。

  公安机关在制酒窝点、堆放仓库、物流运输点等地查扣相关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共300余箱、国窖1573酒20余箱。

  2022年8月31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舒某、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舒某、黄某某、陈某某、向某龙、向某涛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19日,惠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向某龙、向某涛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对被告人陈某某、向某龙、向某涛、曹某某适用缓刑,并对六名被告人各处罚金1万元至21万元不等。

  该案系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且商标权利人为大众熟知的“飞天茅台”、“国窖1573”等知名注册商标品牌,社会影响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公安机关通过对海量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后台成交信息及收款情况的梳理,科学认定犯罪金额,并且锁定了从宣传、制售到运输假酒各环节的全部涉案人员,做到了上下游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通过鉴定检验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进行取证,区分适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名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

  依托本案的办理,针对“入口”食品类案件,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体化联盟,同步建立行政、刑事“危害食品安全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就提前介入、证据标准、一体查处、联席会议等方面加强协作,增强良性互动,进一步构建食药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作配合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此外,积极能动履职,向涉案物流公司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督促物流行业合规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综合效果。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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