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以来,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管理体制逐步理顺,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司法体系逐步健全,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显著提高,用40年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进程。同时,知识产权无形性和互联网无边界性叠加,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成本更加低廉,立案难、取证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突出,需要高度重视。1月28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建言资政。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党的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企业等有关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针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各有关机关和有关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制度建设方面,电子商务法已经施行,专利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积极推进。在多元共治方面,先后设立3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3家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完善适应互联网环境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方式;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面强化;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在技术保护方面,互联网法院建成电子证据平台,相关企业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探索解决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存证、固证、线上质证难等问题,取得积极成效,正在走出一条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有机结合的新路。事实证明,在中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别人“要我做”,而是“我要做”并且能够“做得好”。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有其复杂性与特殊性,使其保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同时,我国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互联网用户规模庞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丰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建议:一是从战略上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整体设计。组织力量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共性与特点,系统总结实践创新的成功经验,统筹专利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刑法、诉讼法等的修改完善,从战略高度研究确定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方案和政策取向。二是尽快解决影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及时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审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实践急需、又有成熟经验和广泛共识的做法,尽快在法律上明确适用依据和标准。三是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的体制机制。建议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创新思路理念,体现各自权力运行特点,既严守分际、又形成合力,完善司法保护、行政保护、技术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体制机制。四是实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人才战略。从国家战略高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交流、储备机制,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打造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队伍。五是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作为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重要内容,作出专门安排,常抓不懈。善于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事例对大众进行教育,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六是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整体规划,积极参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用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事例,树立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良好形象。
随着我国互联网基础资源日益丰富,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数字经济繁荣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也体现出了一些新的特征,例如无形性增强、地域性减弱、内容极大丰富等,这些新特征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也为保护和创新提供了条件和机遇。提两点建议供参考。
在互利共赢、相互信任理解的基础上,遵循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国际通行准则,加强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就涉及“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技术转让、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加强与东盟知识产权合作组织、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等有关知识产权组织和贸易区的合作,加快推进相关合作条约或协定的签订,推动国际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制的制定,构建起更加清晰、完善的国际法律框架。已经签订的协定要推动落地实施,并形成知识产权监控的联动机制,拓展执法交流,在现有合作机制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进国际审查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一方面是培育创新意识、树立企业家观念。企业必须牢记“新时代”特征,彻底转变观念,克服浮躁、丢掉幻想、拒绝邪路,通过踏踏实实地创造、经营、管理和劳动获取财富,才是最终靠得住的战略行为。要引导树立崇尚创新和敢为人先的价值导向;加大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的宣传普及力度,夯实创新发展的群众基础;大力宣传科技人员探索研究科技前沿、勇攀科技高峰的科学态度;颂扬勇于冒险、乐于创新、开拓进取的企业家精神。
另一方面,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在全社会塑造知识产权文化。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三微一端”以及重点新闻单位的网站等平台,积极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信息的宣传,在普法教育、中小学课程设置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要在网民上网注册时特别提示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动态地对典型侵权案例进行公告。互联网企业可以在网络电视、视频中植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广告,在其职工培训中设置知识产权法课程等。
我参加了永清、建邦分别带队的调研组,就“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赴四省、五地调研,感受非常深刻,在这里讲两个观点,一点建议。
第一个观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发展的刚需。五大新发展理念中,“创新”居于首位。国家制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智能制造、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技术、现代服务技术等作为推动产业技术体系创新的重要任务,这些创新都需要知识产权的强力支撑。
第二个观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全社会不仅各方面有高度一致的认识,而且有共同的行动,创造了“司法+行政+技术”的三位一体保护机制,保护成效显著。
目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对此,建议在国家战略层面,研究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与创新之间的关系,突破部门利益的障碍,突破法律之间的不衔接、有矛盾和冲突的障碍,形成一个真正的支撑我国未来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在立法方面,建议成立跨部门的协调小组,把目前正在修订的法律,与准备出台的法律,进行统筹安排,逐步推进立法。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体系的规则,如何来统筹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吸收,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和国际通行规则以及我们制度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真正推进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并且领先全球化的国际贸易的规则,我认为也是在未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要做的事情。
长远来看,知识产权的意识要从娃娃抓起,要进课堂。另外,对于目前急需、短缺的一些人才,要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交流、培养等措施,打造一支真正能够适应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人才队伍。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变革,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我认为万物互联,线上线下难以截然区分。故此,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整体演进、建构和改革的角度,建议:
一、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制度。
二、统筹协调推进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修订工作。在各部门提出立法草案的基础上,有必要统筹协调推进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制度。
三、高度重视与互联网有关的竞争法律问题,适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积极回应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网络非法入侵,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高度重视并深度参与世贸组织等多边、双边贸易规则的谈判工作。要统筹协调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资源,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企业的核心优势,广泛调动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
五、不断完善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替代争议解决领域的合作,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仲裁机构的积极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解决第三方平台建设。
全国政协,上海市会副主任,上海市科协高小玫: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和综合立法问题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更加复杂,既有法律对新型知识产权问题规制不足的问题凸显,要求法律制定及施行的调整甚至革新,因而在国家战略层面,按照新技术对知识产权做整体的思考谋划,就更加紧要。
顶层设计协调方面,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赋能。一是强化立法协调功能。不仅单行法修订需要协调,新技术行进中所引发的立法问题,更需要各领域各部门有机协同。二是强化执法协调及行政司法衔接能力。建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能够进一步增加职能,建立确定的更为有效的行政、司法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和司法工作,让双轨制保护展现优势。
关于综合立法,也谈两个意见。一是对于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的研究,应加大力度、加快脚步。建议:在针对传统知识产权门类进行基本法研究设计的同时,同步研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特点、规律及其对法律的需求,系统地研究法律体系内的共性问题;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和预判。二是在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当下可行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系统方案和制度规则。建议及时总结并推广这些经验和有效的做法,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出统一规范;及时回答网络环境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务的共性问题,就证据规则、管辖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等,提出框架性规制指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在行政、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不断强化的同时,如何借助科技力量,转换思维,形成多元共治效应,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设计并实践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共治的信息时代模式,建议:
一、鼓励建设互联网平台自治机制。一是电商法要求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自治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政府积极监督各平台落实自治;二是平台自身具有技术治理优势,积极推进利用技术提升治理效率,同时鼓励搭建互联网上的纠纷解决机制;三是激发权利人维权热情,积极与平台合作,共同打击平台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二、网络环境下,立法、执法、司法从各自职能出发结合新形势、新技术,严格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一是加强技术手段在执法、司法中的应用,突破空间、时间和“人”的限制,提升治理能力;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新情况明确新规则。
三、积极推动政企合作,搭建共治体系。一是继续推进政企数据打通,更好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公共服务领域数据集中和共享,推进与企业积累的社会数据进行平台对接,形成社会治理强大合力;二是执法环节中借力企业,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三是平台治理与政府监管形成互补,实现多元共治效率最大化,最终形成线上线下、有线无线、内网外网协调一致、方便实用、互联互通的“平台+智能”知识产权多元保护体系。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面广、环节多、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且发展速度快。调研中,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反映,既精通法律、又了解知识产权、同时还懂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短缺。加快培养复合型人才,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建议:
一、长远要加大源头培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本科教育层次,赋予相关高校在学分和课程设置方面更多自主权,在已开设知识产权专业高校中,增设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法律等专业课程,鼓励部分专业开展知识产权双学位教育;研究生教育层次,在部分高校设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硕士、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鼓励已有知识产权硕士点的高校开设互联网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现有高校知识产权教学中,充实互联网技术师资;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实践基地。
二、当前看,首先加大对现有司法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其次借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部门先进经验,通过共建合作,构建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体系,把知识产权局、高校、企业、互联网行业组织内人才组织建库;同时支持引进或聘用海外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纳入国家高端人才计划;最后,也是最快最直接的做法,结合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从具备互联网和知识产权复合背景的专家学者、律师、互联网企业法务等社会专业人才中定向选拔法官、检察官、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培养一支精于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审判、检察和行政执法专业队伍。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样面临取证难、惩罚力度小等问题,不能满足有力护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建议:
一、着力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创新和体系建设,加快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着力解决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中基础性、关键性和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不足这个痛点。
二、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优势,主动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和执法程序规范的制定,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业队伍,精准打击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深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协作调度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间协同执法,有效遏制跨区域网络侵权,坚决打击群体性侵权和反复侵权行为。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对侵权行为进行在线识别、实时监控、源头追溯和证据固定,着力提高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效率、力度及精准度。
三、建立跨境执法协作机制,有效破解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屏障。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建设涉外纠纷信息平台,为互联网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出谋划策。积极推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合作走深走实,构建跨境执法协作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利益和。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多边治理体系,扩大我国对全球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规则建立和调整的话语权、引导力与塑造力。积极宣传我国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树立良好形象,进一步提升国际影响力。
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出现众多新型内容和知识有待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但现行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客体未有规定或未能明确规定。就体育赛事节目而言,是由导播从大量的图像、摄像角度和特技效果进行选择、加工和编排而成,符合著作权法对于客体的一般要求。但现行著作权法对体育赛事画面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权利人面对违法转播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权利主张。实践中类似情形还大量存在,必须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工作。
一、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的修订工作,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提供依据和指引。立法机关应深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新客体的研究,在总结侵权现实状况案和考量相关行业发展现实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具体类型和特点并结合各部门法现有规则,进行专门立法修订:既可以通过适度扩张既有法条中客体类型的外延来对新客体加以涵盖涉及,也可以通过创设新的客体类型来解决立法缺失的问题。
二、建议司法机关可立足审判实践,加快出台司法解释。最高院可根据审判实践发展,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方式,对知识产权新客体保护问题加以规定,从而有效指导审判实践。
近年来,蓝思科技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遭遇了困境:蓝思生产设备属于高度定制化设备,其技术参数均由技术人员自主研发、反复论证得出,在采购过程中,不可避免需要提供关键技术参数。尽管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在设备投入使用不久,就获悉竞争对手居然也在使用我们的技术参数。多数情况下,因为很难取得有效证据来锁定侵权主体并证明其侵权行为,导致无法开展维权行动。即使维权进入诉讼阶段,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需要向法庭和鉴定部门公开商业秘密,为规避二次泄密和扩大泄密带来的商业风险,我们也可能选择放弃诉讼维权。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进一步健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当前,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之中,缺乏专门系统的法律。建议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指引。
二、市场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服务和执法。希望多做宣传,做到全民知法,弘扬自主创新的精神。
三、减轻企业商业秘密维权的举证责任,防止维权过程中的“二次泄密”。建议在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在企业已经完成初步举证前提下,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防止企业在举证过程中发生商业秘密二次泄露和扩大泄密范围。
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与公共性极大地提升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获得感,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带来了新问题。为此,建议:
一、适当降低立案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虽然还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权益,但承载、传播和使用的路径因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使用,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多样化、复杂化和技术化。建议维持立案标准的一致性、修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加大侵权人主观恶意性的考量。
二、强化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互联网中的电子数据所反映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要通过现实中的一一核实才采信。因此有必要对数量巨大的电子数据甄别时,在公证情形下,随机选择某时间段的数量,一一核实以后,得出一个数据,以这个数据为依据,再来计算出总数据,由此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一是司法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积极推动数据共享,拓宽情报线索来源和数据获取。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涉网知识产权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侵权行为认定的统一标准。三是建立侵权名单,把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
结合自身代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我建议最高院就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如下问题:
一、明确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特有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有时就成为了一个难题。原被告之间、共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否对于管辖权的确定产生影响,因知识产权许可或者转让等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的管辖确定问题,都成为了诉讼实务中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明确网络环境下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证据和证明责任的问题作出了很多规定,但运用于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时,总会出现种种的困惑与争执。对于举证责任的正确分担和证据的恰当认定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网络环境下,被侵权人由于技术上不占优势,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对此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更好的优化解决。
三、明确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合理认定和统一规定。
四、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规制。首先,需要对于何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作出解释。其次,可考虑将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允许当事人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第三,改变诉讼费承担方式,对于原告有滥诉行为的,由其承担多数诉讼费。
中国互联网行业,是知识产权保护最大的受益者,也是知识产权发展的有力见证者。腾讯的进步,折射着中国互联网行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进步,折射着知识产权保护给整个行业带来的巨大生态效应。我们珍惜这样的进步,也努力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的企业建设者。
我们也深知,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只是国家的事情,也不只是一两家企业的事情,而是要形成全行业共识。所以,这几年,腾讯牵头,推动建立了包括互联网视频、数字音乐、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行业反盗版联盟。
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到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努力,塑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这使互联网等行业的知识产权生态枝繁叶茂,企业的内在动力得到有力激发。
在这样的大势下,国家可以用好企业的力量,尤其是企业经过市场检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与规则,基于我们的经验,建议:一、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用中采取更多的技术手段,形成技术链和标准在全网推行,便于原创保护、电子存证、黑名单建立等。二、针对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环境,建议从国家层面引导支持司法机构建立制度,企业参与其中,形成属于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网络环境下的知产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司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建议修订民事诉讼法,赋予互联网审理模式更高法律地位,进一步保障鼓励创新发展。我院的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突破空间、时间限制,审判效率大幅提高。但目前,在线审理模式仅仅局限于三家互联网法院适用且需当事人同意,而异步审理、智能审理仍无有明确定性,建议加大论证和研究,完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互联网审理模式的优势。
二、建议研究出台电子证据法,建立国家级司法区块链联盟,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知产侵权行为。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整合一个平台、统一一套标准,并鼓励更多机构加入,运用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减少侵权行为,促进社会诚信。
三、建议完善跨境司法协作安排,输出互联网司法中国经验,提升网络空间知产保护国际话语权。建议从国家层面给予支持、安排,探索建立互联网知产国际司法保护机制,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为网络环境下知产保护贡献中国智慧。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多数情况下维权问题是民事问题,不宜采用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除非确定侵权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例如假冒专利、盗窃商业秘密、大规模反复恶意侵权、拒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等。哪些情况属于侵犯公共利益应由最高法释法确定。二、“双轨制”中的行政执法应为行政机关执法,不同于常规的行政执法,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非行政执法程序,政府此时的角色与法院类似,目的是弥补法院审判资源不足。在此前提下,可考虑扩大行政机关裁决范围。三、版权侵权与非法出版物性质不同,非法出版物无版权,有版权的均是合法出版物,处理版权侵权应与“扫黄打非”分开。四、建议研究增加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况,以缓解举证难问题。
在考虑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时,要认识这样一个变化:按照传统公共服务理论,由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外部性,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与职能。网络环境的公共服务的外部性与私人服务的外部性、定价模式与供给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给知识产权的界定带来新的理论问题。建议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进行深入的案例分析。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愿意提供具有外部性的服务,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在基本理论上进行深度研究。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没有理论创新是不行的。
一、哪些知识产品属于公品,可以在互联网上让全民免费共享,其任何形式的传播、使用或消费等都不构成侵权?二、互联网上最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三、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四、目前的法律法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是否完全适用于互联网这个新型媒介和业态下知识产品的传播、使用等?五、网络平台对于其他主体的侵权行为要不要负责以及负什么样的责任?六、如何兼顾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的权益?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既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重要内容,更是提高中国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最大激励。
一是加快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与制度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教育;二是利用科技赋能和技术手段,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治理;三是建构互联网企业自律自查体系,构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生态;四是加强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参与的全方位大格局;五是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网络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六是积极吸纳兼具互联网和法律知识兼具国际视野的人才。
我国公众的版权教育十分缺乏,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版权教育进教材进课堂,已经刻不容缓。建议在教育部规定的初中必修课《道德与法治》、高中必修课《思想》、高校必修课《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加入版权教育内容。同时建议充分利用公益性广告等手段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总之,要把版权意识的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建议:一、尽快制定我国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政策,在推动科技创新、开放共享的同时,加强科学数据的知识产权意识,在开放共享与保护、利用中找到平衡点;二、加强与国际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既要与国际相关规则接轨,又要充分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三、尽快建立、完善我国的科学数据汇交平台,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树立我国在科学数据共享、科研创新中的国际形象。
一、关于管辖,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涉网络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范围,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立案标准。
二、关于证据,建议完善互联网案件证据规则;强化法院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职能作用;适度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对特殊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反转和倒置。适度增加被诉侵权一方的举证责任和说明义务,加大其证据披露义务。
三、关于保全,建议提高司法裁判能力,发挥法院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方面的职能作用,尽快推动各级法院裁定实施行为保全的力度。
四、关于赔偿,建议建立科学、公正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技术鉴定体系;在部分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网络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遇到新问题。基于现在互联网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依据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的原则,提出如下建议:
通过网络快速传播,加大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执法快维权;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通过大数据、网络技术等手段取证;建立网络知识产权诚信机制,提升诚信意识。
在新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价值更高更大,是推动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是鼓励创新,推动使用,实现创新的权利人和创新成果的使用人双方利益的基本平衡。也就是创新的权利人能够合理地获得报酬并保障人格权,以便激励他们不断地持续地进行创新;而使用者在支付版权费商标费专利费后,能够在生产复制和推广传播的过程中获得企业生存与再生产的能力。权利人和权利使用者的平衡,最终的目的是惠及全体民众,也将促进社会和谐。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目前,主要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知识产权无形性和网络的无边界性叠加,新型疑难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法律滞后问题凸显;二是网络技术发展换代迅速,侵权手段隐蔽,造成取证难、送达难;三是由于当事人举证能力弱,侵权状况小微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普遍不高。
一是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努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二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保障。三是积极出台司法解释,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政策支撑。四是积极开展司法调研,不断探索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五是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思维保护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
一是尽快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待著作权法、专利法修改完成后,及时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商标侵权司法解释正在抓紧制定中,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等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已经启动。二是开展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调研。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包括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管辖、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等制度。三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案例遴选机制,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的作用,构建以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为主体的科学合理的案例体系。四是不断探索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审理模式、诉讼规则等体制机制。五是大力推进繁简分流。适当扩大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谢商华委员提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新客体的立法保护问题很有前瞻性,非常重要。关于版权新客体的保护问题,中宣部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分了三种类型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一是现行的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的,采取专项行动予以坚决保护;二是现行著作权法虽然有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的,我们将积极关注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研讨调研,明晰相关问题,推动立法更加完备,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考虑专项整治;三是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我们将持续跟踪版权理论界、实务界的最新进展,认真研究相关问题,推动我国版权立法做出规定。
李大进委员讲到,公民的知识产权自保意识比较弱,需要加大宣传。这方面确实很有必要。播放的短视频里刘宁委员呼吁,初中、高中到大学的必修课里,加入公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教育内容,我非常赞成,会后我会向中宣部主要领导报告,另外也和教育部门沟通,主动承担起相关工作。
从我们监测的情况看,网络上的侵权主要侵犯的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的侵权,主要在新闻、文娱、电商等行业;专利侵权主要是发生在电商、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商标侵权主要是在电商、搜索引擎、APP、游戏等行业。
我们现在做的工作,一是配合各方推动立法,包括大家提到的电子商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推动出台个人信息保以及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出境管理办法,加强立法工作。二是开展专项行动。去年在扫黄打非机制下,我们处置的盗版信息有410万条,关闭的账号有将近3万个,处置的网站有2000多家,对保护知识产权起了较好的作用。三是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网络环境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信用惩戒机制。四是加强对专利的监管,特别是对网信领域专利的监管。五是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正面宣传。
我们有这样几个考虑:一、从公安机关来说,要改进执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改进侦查手段,提升打击效能。二、推动法律完善。强化顶层设计,探索推动完善侵权犯罪的追诉标准和相关罪名的罪状表述,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把法律的威慑力发挥出来。同时,主动会商检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规范对证据的固定与认定。三、优化协作联动。积极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并行运作向融汇运行转变。主动适应互联网环境,健全协作的制度措施,提高衔接效率,形成“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模式。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有一些是互联网带来的新情况,也有一些是长期积累下来的老问题,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适应维权的需求和保护的需要。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持续高压严打,有责任、有能力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我们做好司法部的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今天各位委员谈到了有关推进行政立法的问题,还有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和采用替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等问题,这都是司法部工作职责。我们将结合正在推进的工作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