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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发言摘要

更新时间:2023-10-01 19:26点击次数:
 ·缅怀先烈 弘扬精神 天津市举行烈士纪念日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 陈敏尔张工王常松出席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今年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邀请专家、学者、律师、实际工作者代表,召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座谈会,现将发言摘要发

  ·缅怀先烈 弘扬精神 天津市举行烈士纪念日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 陈敏尔张工王常松出席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日旨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今年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邀请专家、学者、律师、实际工作者代表,召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座谈会,现将发言摘要发表。

  在天津发展的新的上升期,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当一部分是以商业秘密形式存在的。随着竞争愈发激烈,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我市滨海新区制造业发达,外资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较多,人才流动频繁,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在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具有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我市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具有隐蔽、复杂、多样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需要统一认识,明确界限,把握好司法尺度。

  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等专门性文件,并向市会专题报告了我市人民法院专利案件审判工作。我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审判工作已经12年了。自1995年6月,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开始了新的发展阶段。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依法审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近2000余件,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第一,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因此,我市的许多企业,习惯于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侵权的民事赔偿;但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有这样的权力,对于民事赔偿只能通过诉讼获得。法律修改后企业要学会依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应当依法进行。如,2006年3月30日,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发布《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国务院部委的通知是不能导致计算机销售合同无效的,且这样的通知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在商界,争取双赢是最高境界,这种境界反映在知识产权战略中就是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包括企业自己与社会的利益平衡,也包括自己与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平衡。例如“非典”时期,即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产品拥有绝对的技术和市场优势,也必须以合理甚至是较低的条件许可其他企业生产,否则有可能被政府强制许可其他企业生产。

  企业在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时,也要考虑其他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应当尽量避免对相关产品的垄断。特别是我国的《反垄断法》颁布后,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构成了垄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国外企业对我国正在实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知识产权战略,其采取的策略之一即是通过合资的方式予以控制,其后通过将企业做亏,迫使中方退出合资企业,进而使中方企业的良好品牌和市场全部丧失。这些做法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其次,老字号的企业字号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甚至驰名商标的矛盾。老字号的发展至少应当在50年以上,我国的商标制度也仅仅不到30年。这样就在老字号或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之间的矛盾,需要引起司法或者立法部门的充分注意。

  再次,将带有驰名商标的废弃汽车零部件经过加工后重新投入市场流转,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讲,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商品类别不同的相同驰名商标如何实现跨类保护?在存在数个合法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主体的情况下,如何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界定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上述问题是我们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需要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或者界定。

  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案件中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当前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特别是商标的知名度,包括地域、特定行业市场、相关公众的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同时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还缺乏对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所蕴含和传播的生活方式及文化内涵的理解。而评价知名度本身,还包含着相关公众甚至包括法官对这些内在含义的理解和认同。

  2、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还缺乏系统具体的研究。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在程序和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异,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实行的“个案认定”原则,还需要在公众中进行明确地解释和宣传。

  3、对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司法认定的具体标准还不够统一,自由裁量权需要得到有效的控制,以维护司法威信。

  4、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还需要合理地限定。近年来驰名商标方面的恶意诉讼和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进行垄断性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开始暴露,个别判决存在的过度保护问题,产生了不良影响。

  知识产权制度内在的合理性,在于激励性的垄断或独占与促进竞争发展的平衡。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造成商业和文化的垄断,抑制市场竞争与进取,并且可能形成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合理经济秩序及国际间、地区间贫富差距固定化。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要把握处理好保护私权和激励竞争的关系、保护私权与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满足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需要付出的成本过大。首先表现在证据取得难度太大。商业秘密案件,至少需要两方面证据支持,一方面是受害人提供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特征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这类证据收集难度不大;另一方面是侵权人正在使用、掌握受害人的上述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这类信息除非采取强制措施,受害人不可能准确了解侵权人是否掌握、使用自己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的现实状况。因此这种案件前期调查和证据收集难度很大。

  其次,侵权人隐匿、毁灭证据过于容易。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明知自己行为违法,故意采用更加隐蔽方式保存自己获取的侵权资料。这无疑也增加了案件办理难度。

  第三传统的证据保全、强制调查制度不能满足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需要。法院实施证据保全,启动相对容易,但很大程度依赖侵权人配合,提供证据,因此效果不明显。商业秘密案件取证难,已经成为制约权利人利益保护的一个“瓶颈”。

  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会对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提出不同见解,其间还要提供各种能够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但在现行诉讼法中,还没有制订具体的秘密保护制度,这些可能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如受害企业可能会陷入赢了官司、秘密二次被泄的尴尬境地。而被控企业要承担一些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也会采取为避免诉讼失败披露秘密的不得已行为。所以,能否考虑借鉴美国337调查中商业秘密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增设特别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例如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一旦进入诉讼,应记录在秘密案卷中,这才有利于对被控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近年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促进本市非公经济发展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特别是在2005年,专门出台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还与市工商联建立了工作联系机制。真正为民营企业做到了保驾护航。

  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由于客观环境以及企业家法律意识的问题,盗窃商业秘密、盗用著名商标的情况屡见不鲜,被侵害的企业往往是无从应对。今天这个专题,很有针对性,可以使我们的企业家明白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我提出3点建议:1、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让企业家知法、懂法。2、工商联可以配合高级人民法院就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展开调研,掌握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3、就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出台具体的法律指导意见。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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