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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晋知识产权 带您了解跨越42年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沿革

更新时间:2023-10-02 05:49点击次数:
 随着我国产业技术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国家也对知识产权愈加重视,那么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什么样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如何诞生的?中国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有着什么样的关联?为此,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围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做一系列分享,下面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随着我国产业技术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国家也对知识产权愈加重视,那么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什么样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如何诞生的?中国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又有着什么样的关联?为此,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围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做一系列分享,下面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

滇晋知识产权 带您了解跨越42年的中国知识产权历史沿革(图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年度报告称,2017年中国在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劲表现带动了全球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创新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了。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即: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

  《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4个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

  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这些创作作品的形式有: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歌曲、歌剧、音乐作品、奏鸣曲;和绘画、油画、雕塑、建筑作品。同《巴黎公约》一样,《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

  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个有着184个成员国和来自全世界95个国家的约938名工作人员并担负着范围不断扩大的使命与任务的充满活力的实体──的前身。随着知识产权变得日益重要,这一组织的结构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

  1970年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了合作协定,从而扩大了其在全球化贸易管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证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009年7月2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启动“发展与创新研究之资料取得”(Access to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外语缩写:ARDI)计划,免费提供低度开发国家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大学和研究机构线上使用特定的科学、技术期刊,开发中国家则可用低廉的价格使用这些期刊。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99年1月,中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

  2008年7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表2008年《世界专利报告》称,2006年世界专利申请量高达176万件,比2005年增长了4.9%。中国、韩国和美国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进了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报告认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证实创新活动日益国际化。报告说,2006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为514047件,美国为390815件,韩国为172709件,德国为130806件,中国为128850件。由于国内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显著增长,中国在世界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份额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中国所占份额已从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间,中国、韩国和美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分别增长了32.1%、6. 6%和6. 7%。

  2014年7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设立中国办事处,这是自1980年6月4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知识产权领域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这是继美国、日本、新加坡、巴西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的第五个驻外办事处。

  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4月26日设立,并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通过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促进各界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确定“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开展有关活动将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每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确定一个主题,各成员国应围绕当年主题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各种宣传活动。

  2015年,以“音乐”为主线。得益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人们接触的音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音乐的创作和表演需要艺术、个人、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巨大投入。要使文化充满生机,就必须确保创作者、作曲家、词曲作者和表演者都能从他们的音乐中获取经济价值。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致辞中指出:“今天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的日子——这不仅是为了确保我们的音乐人获得公平交易,而且是为了确保人们承认音乐人的创造性价值,重视他们为我们的生活所做的独特贡献。”

  从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世界第一部具有现代专利保护意义的法律,到1994年TRIPS协议的正式签订,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不断完善、从国内法到具有国际性法规的漫长路程。尤其是近百年来,技术、贸易和文化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不断挑战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强度和灵活性。法律不断渗进,给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仿佛注人了催化剂。回顾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深化认识法律在其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可溯及到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一切规制体现着占有土地和依附于土地生存的劳动力的统治者的意志,这种特定的社会背景铸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地域性。知识产权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吏、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敕令、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其效力只可能涉及颁发敕令的官吏、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地域内。这种。特权”的确立,是智力成果被首次承认为一种独占权,是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第一阶段。尽管地域性一方面在形式上似乎限制了创造者享有权利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又正是在这个特定的范围内,智力成果才为其权利人所专有,由智力成果产生的利益,才能被其权利人所独享,从而使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的前提下实现了另一重要特征。专有性”。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特权”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产业所导致的发明创新热潮。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将“特权”制度化,使知识产权终于成为依法产生的“法权”,这是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第二阶段。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如果没有专利制度是难以发生的。在当时的支柱产业——棉纺织业的水力纺纱机等许多发明都是在专利权的保护下诞生的。专利制度的作用在19世纪变得更为明显。德国、美国利用专利保护,有力地推动了本国技术和工业的发展。德国从1850年的穷国,跃升到1900年的富国,其在1877年颁布的专利法起了重要的作用。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是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智力成果来说,在一国境内出现的发明创造,只要它能够带来利润,并增强竞争能力,其他国家的资本家就要千方百计地去获取并加以利用。为更多地牟取暴利,资本家当然希望“无偿”利用外国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愿意承认其他国家的创造者依其本国法律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从一国内部的角度来说,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承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国内的效力,不仅不利于吸取外国科技、文化成果,不利于国内工商业的繁荣,而且也不利于国内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文化发展。所以,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各国不承认根据外国法律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自然也不会要求外国承认根据国内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因此,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得以强化,并成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具有法律效力。

  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垄断资本家的势力范围已超越了国界,他们希望通过对国外的销售、投资和技术输出获得更大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对资本主义发展不利的一面便显露出来,!尤其是它同垄断资本家扩张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因此,谋求专利权国际保护的问题被提出,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先行者进行了该方面的许多开拓性工作。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886g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形成了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与之相适应的巴黎联盟、伯尔尼联盟及后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它们同后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 (1891年)、 {世界版权公约》 (1952年)、,《-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 《商标注册条约) (1973年)等一系列全球性和地区性的知识产权条约一起,共同确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基本体制。至此,具有严格地域性的各种知识产权得以通过种种途径获得多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了。国际性”,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进程中的第三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8年,这一时期政府并没有把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加以保护,也没有将它们作为一种所有权,保护知识产权只是名义上的。

  从1958年到1979年,这一时期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时期。知识产权作为私有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已不复存在了。

  从1979年至今,这一阶段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并发展的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着手建立,然而发展速度是史无前例的。

  1982年8月23日,全国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开始。

  1984年3月12日,全国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6年4月12日,全国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1990年9月7日,全国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日,全国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至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均已进行修改,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向国际接轨又迈出了一大步。

  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加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目前我国已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1989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1989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3年)、《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议》(1994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商标法律条约》(1994年)、《布达佩斯条约》(1995年)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该协议于1994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署,我国参加了该协议的谈判并签字)。

  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晋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进程还在进一步加快,也更趋于完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也愈加重视,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 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带来更多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 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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