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月26日,最高检举行“综合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工作指引》共45条,分为总则、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等五个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范围。二是加大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力度。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四是明确技术性问题的解决机制。五是构建工作衔接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以来,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方式,以机构专门化、队伍专业化、职能一体化建设为抓手带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能力快速提升,探索实践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检察履职程序,解决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知识产权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使命,最高检制定了《工作指引》,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此次发布的《工作指引》在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方面有哪些亮点?
一是明确知识产权检察的案件范围和履职方式。刘太宗表示,《工作指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在履职方面,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通过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的内涵和要求。
二是明确违法线索移送和信息互通。《工作指引》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相关行政部门等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推进执法司法办案动态信息互通和共享。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或者其他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及材料。同时,立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职能定位,对于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应当通过提出检察意见的方式要求移送。对于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被不起诉人,以向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方式做好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避免不诉了之。通过部门间的线索移送和沟通交流,确保司法与执法有效衔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成效。
三是明确刑民行(政)关联案件的处理方式。知识产权领域不同案件之间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方面存在关联性的情形较普遍。针对这一特色,《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系同一事实或者存在牵连关系,或者案件办理结果以另一案件审理或者办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及时将刑事案件受理情况告知相关机关。以关联案件的信息互通,保证司法裁判标准适用的统一。
四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解决案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整体效能。《工作指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履行知识产权管理监督职责方面存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预防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以权益保护为导向,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表示,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方面,《工作指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坚持刑事犯罪全链条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化特征明显,涉及制造、销售等多个环节,《工作指引》明确要求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追诉追漏,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
二是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部分权利人追求的并非仅是被告人受到刑罚制裁的结果,同时期望其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工作指引》规定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促进赔偿,有助于最大化修补知识产权权利人受损的法益。本条同时还规定对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三是落实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案质效的重要环节。《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和范围进行明确,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维权过程中商业秘密可能面临的二次泄露存在顾虑,检察机关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能动履职,主动识别商业秘密的暴露风险。《工作指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审查决定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对秘密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等必要的保密措施。检察机关依职权采取保密措施,体现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全方位保障,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维权“定心丸”。
五是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和创新成果。《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等,对裁判、调解结果,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以及执行活动进行全面审查。通过精准监督,回应人民群众和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