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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专利和技术转让卷》导读

更新时间:2023-10-03 22:45点击次数:
 郑成思教授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奠基人,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人”,对中国包括专利法、商业秘密及技术转让法在内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基础性的、开拓性的贡献。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总的来讲只是从1979年,即中国开始改革开放时,才起步的”[1]。改革开放初期,在中国是否需要制定专利法的争论中,郑成思教授于1979年便撰写了论文“试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

  郑成思教授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奠基人,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人”,对中国包括专利法、商业秘密及技术转让法在内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基础性的、开拓性的贡献。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总的来讲只是从1979年,即中国开始改革开放时,才起步的”[1]。改革开放初期,在中国是否需要制定专利法的争论中,郑成思教授于1979年便撰写了论文“试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对专利制度的本质与中国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刻的论述。由于该论文当时太过超前,杂志社“看不懂”而未能刊用,后来发表于《法学研究》1980年第6期。

  1982年,郑成思教授翻译出版了P·D·罗森堡的《专利法基础》一书,这本译著和他最先发表的关于专利制度的论文,对1984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1985年,郑成思教授的《知识产权的若干问题》出版,该书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奠基之作。对专利所涉刑事法律责任问题,该书从国际视野的角度,论证了为何专利侵权仅有民事责任而不能有刑事制裁,但假冒专利行为则不同。专利侵权被称为“infringement”,而假冒专利行为则被称为“offence”。这些区别今天仍是我们区分专利民事责任与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基本出发点。

  1986年,郑成思教授的《知识产权法通论》出版,该书是我国最早的知识产权法教材之一,系统全面地介绍了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书中阐述了每个国家专利法建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它们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而变化。第二,它们必须与国际、国内市场的变化相适应,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三,它们还必须与本国所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地区性条约不相冲突。这些原则至今仍应是指导我国专利法修改与完善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今天仍是人们讨论的热点线年的专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2008年12月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而早在1986年出版的《知识产权法通论》中,郑成思教授已指出,在“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中,“如果找不到别的证据,则可以证明自己的按照专利中的方法所制的产品,在申请专利时以及在整个优先权时间内,属于一种过去从未上过市的新产品。法院就有权推定此后其他人生产的相同产品,均系使用该方法制造的”。

  1986年,郑成思教授还出版有《信息、新型技术与知识产权》,该书中讨论的生物工程与微生物专利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仍是今天专利保护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另一重点研究问题为涉及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转基因技术日益成熟的今天,动植物及动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问题已越来越不仅是理论研究问题,而更是实践中面临的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书中所讨论的植物新品种保律制度,于1997年在中国成为了现实中的法律,即当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88年,郑成思教授的《知识产权法》在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相应繁体版《智慧財産權法》于1991年在台北水牛出版社出版。书中详述了中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从“专利”一词在两千多年前《国语》中的出处;1859年,太平天国之一洪仁玕(Gan)在他著名的《资政新篇》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建议;到1944年,重庆政府颁布了一部《专利法》。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政务院(国务院的前身)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到1984年3月,六届全国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8年的《知识产权法》中介绍已有关于专利的当然许可制度,近三十年后的今天,正在进行中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真有希望增加当然许可制度。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其中第十八条规范了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如何获得救济。针对该条规定,有人疑问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发明专利公布日期间他人实施发明该如何救济。《知识产权法》中早已充分论证,后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权人无权干预他人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告日期间的实施行为,且其无权干预是合理的。

  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中首次确认了不侵犯专利权之诉。2009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八条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确认了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前提条件是收到专利权人向其发送的专利权侵权警告函,而专利权人超过必要限度发送的专利权侵权警告函,却又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首的“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面临的问题。郑成思教授1995年出版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中所讨论的“非侵权声明”与“‘以侵权诉讼相威胁’的诉讼”,就直接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相对应,且书中对“‘以侵权诉讼相威胁’的诉讼”的论述,对恰当区分警告函是正常维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不乏指导意义。

  1984年专利法制定时,规定抵触申请不包括自己于申请日之前提交而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即“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也即抵触申请包括自己于申请日之前提交而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案,自己在申请日之前提交且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案同样可以破坏自己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关于应当在抵触申请规定中删除“他人”理由,郑成思教授初版于1997年的《知识产权法》中已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该部《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是司法部法学编辑部“九五”重点规划教材。

  改革开放初始,中国需要大量引进先进实用的技术,国际技术转让法成为急需研究的法律问题,郑成思教授结合专利法及商业秘密法(技术秘密法)知识,于1987年撰写出版了《国际技术转让法通论》,系统地研究了国际技术转让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内容涉及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国际技术转让采用的各种形式、我国技术进出口的有关法律、西欧经济共同体的有关法律、美国的有关法律、日本的有关法律、几个东欧国家的有关法律、发展中国家的有关法律、有关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等。该书基于国内外法律、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对国际技术转让法作了详实具体的研究。

  在《国际技术转让法通论》出版之前,郑成思教授已在《知识产权法若干问题》、《知识产权法通论》等著作中对专利许可证与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具体的研究。在《国际技术转让法通论》出版之后,在《知识产权法》(四川人民出版社)等著作中则对中国技术转让法的具体实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成思教授在技术转让法方面的研究成果,对当时的技术转让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今天的技术转让法研究及技术转让实践,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郑成思著:《郑成思文选》,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270页。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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