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活力不断迸发、创新人才大量涌现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彰显。习总在主持中央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不久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建设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对于往昔知识产权保护缺失之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安心之喜,艺术创作者、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都有何感受?专家对此有何分析与建议?光明智库带您倾听他们的声音。
我刚从事音乐创作的20世纪90年代,音乐市场上盗版现象严重。后来,网络音乐的出现有效地打击了盗版,但又带来了新的版权隐患。
音乐人一直在为此呼吁。我印象深刻的是2011年,年近八旬的谷建芬老师找到我说:“咱们音乐的版权不能这样,你们年轻人得努力,你们要去推动这件事情。”在谷老师的鼓励号召下,我们很多音乐人一起踏上了维权路。
这条路一开始走得并不顺利。比如,我写过一首特别火的原创歌曲,歌名被一部电影作为片名。我提出,他们拿出法律条文说:电影名字的侵权规定和你们音乐的不一样,除非你拿这个名字也拍部电影。对此,我一点儿办法都没有。更多的情况是,我费了很大劲儿去告那些侵权人,官司好不容易打赢了,结果拿回来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
好在,近些年国家越来越重视版权保护,音乐版权制度逐渐完善,我们收到的版税实实在在多了起来。尤其是像我这样的词曲创作者,每年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得到的收益都在提高。而网络上的几大音乐平台,都已经通过正规方式获得歌曲的版权,音乐人对这些平台的授权也越来越严格。
要杜绝音乐侵权行为,障碍仍然不少。一方面,普通大众和一些音乐人还没有真正认识到版权的价值;另一方面,音乐的范围太大,维权确实难。正因为这样,向全民普及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同时一定要提高音乐版权的侵权成本。要知道,如果长期得不到版权收益,一些音乐人难免变得短视、逐利,就会去写一些口水歌、“神曲”,什么歌变现快就写什么。这样,音乐就变成了流水线,整个音乐界会非常浮躁,音乐人不再去追求音乐、艺术本身的价值。
在我看来,音乐版权保护最大的好处就是能让音乐人踏踏实实地做音乐,这样,整个音乐界的风气就会变得积极向上。
讲述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王正志
对一家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太重要了。除了高科技企业,传统老字号企业和知识产权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最主要的是商标权。
在京开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我就与不少老字号企业有了接触。从六必居酱菜、内联升布鞋、瑞蚨祥丝绸,到重庆合川的同德福桃片、天津的鹦鹉手风琴……2006年以来,我陆续参加了商务部组织的几次“中华老字号”专家评审;2013年以来,作为中华老字号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中华老字号时尚创意大赛”的法律顾问,更是逐渐了解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老字号企业。
在为各地老字号企业维权服务的过程中,我见证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他们心中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地建立起来。
因为各种原因,曾经的老字号不少已辉煌不再,有的甚至濒临倒闭。在诸多因素中,老字号的核心资产即知识产权不受重视,没有得到很好的挖掘整理、保护运用是重要方面。老字号的招牌等商业标识,镌刻着百年沧桑,蕴藏着各界美誉,但以往老字号企业很少主动通过商标保护来构建“防护林”。于是,当市场上“李鬼”横行,甚至一些老字号在境外屡遭抢注的时候,这些企业便遭受重创。实际上,老字号的工艺技术、制作流程等等,如果能及时获得专利等法律保护,不仅可以防止侵权假冒,还可以依法以许可、连锁等模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效益。
2006年商务部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并开展“中华老字号”认定工作以来,老字号领域知识产权面貌逐渐改观。当前,对于那些尚未建立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老字号,要及时借助外部专业力量,鼓励和支持其进行商标、域名注册和专利申请工作,让百年老店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
一次课上,我给同学们分享了一个案例。H教学视频是F公司精心设计并投入巨资拍摄的原创视听作品,也是同名培训教材的组成部分。F公司对其拥有著作权,并在视频影像及视频的光盘、包装上标有明显的公司标识。2018年10月,W某未经F公司许可以UP主(上传者)NW的身份在某网站上传播该视频,共28段,总时长3小时。F公司通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至完成公证时止视频已播放了5000多次。
怎么看待这个案例?有同学认为,UP主的行为为自己提升了点击量、影响力,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公众对于正版教学资源出处的误认。有的同学则认为,应该对UP主采取宽容的态度。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量教学活动在网上进行,只要UP主未以营利为目的,传播的又是教学视频,不应认为是侵权。有同学提问: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朋友圈或网上分享他人创作的视频,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不是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9条规定的“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的情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他人创作视频的行为就构成侵权。
“那么,UP主上传他人创作的教学视频是否因符合‘法定许可’的情形,事先不征求著作权人同意,事后支付报酬就不构成侵权呢?也就是先上车、后买票?”面对学生这样的提问,我解释道:“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条例》第8条又增加了“制作课件法定许可”,但这些“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数量、类别有严格限制,并不包括教学视频这种视听作品。即使是《条例》第9条规定的“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也要求作品限定在“扶贫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范围内。
这堂课的最后,不少同学举手发言。有的同学建议,“全社会都要加强尊重知识产权的教育,尤其是网络环境下如何依法使用他人视听作品”。确实,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沟通方式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只有增强法治意识,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和网络素养才会明显提升,每个人也才能享受更安心、更便利、更美好的生活。
从大学毕业直到退休,我几乎从未离开中国司法审判事业,有幸见证了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的转变。
改革开放之初,随着国外先进技术大量引进,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而来。那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发达国家对此颇有顾虑。
1993年,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我受命担任庭长。法庭成立的第一年,便受理了百余起案件,其中很多都是涉外案件。那时,由我们审理的迪士尼出版公司诉国内某出版社出版的儿童图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当时我们压力很大。外界觉得中国法官不可能判中国的出版社输,国内很多人则担心,如果判我们自己输,岂不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头?
一切要依法办事。迪士尼最终胜诉,全部盗版物被判决没收并销毁,被告赔偿原告30余万元。这一判决成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让国际社会看到了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司法审判的专业性。
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主导性作用。党的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驶入快车道,形成了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200余家中级人民法院、160余家基层人民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体系逐步建成。2014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同年12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揭牌。2017年起,多家知识产权法庭接连成立,跨区域集中管辖有关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法庭成立以来,审理了一批对有关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也获得了国际上的高度认可。
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就是对人才的尊重。近年来,中国法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金额大幅提高,体现了对创新精神的尊重,特别是对科技工作者和艺术家、作家等创作者的尊重。随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进一步适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将再上一个新台阶。
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源自外部压力,那么现在的动力则主要来自内在需求——科技在发展,亟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事实上,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知识产权保护越重要。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我们要加快构建更加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循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更深更广地对外开放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