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发布了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报10月23日第二版曾报道),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同时对地方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入职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2013年7月,美国礼来公司以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
案例2: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威极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天公司是“威极”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威极公司将“威极”二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在广告牌、企业厂牌上突出使用“威极”二字。在威极公司违法使用工业盐水生产酱油产品被曝光后,海天公司的市场声誉和产品销量均受到影响。海天公司认为威极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威极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威极”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字号变更手续,赔偿海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5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在停止侵害方面,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并责令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在损害赔偿方面,通过结合审计报表等相关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权利人所受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基本案情】 宝马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和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的“BMW”等商标。世纪宝驰公司生产并销售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的服装产品,并使用“德国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宝马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同时,针对世纪宝驰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民事制裁,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查处。
【基本案情】 美的公司生产了四种型号的“美的分体式空调器”产品。格力公司以美的公司制造销售的上述产品侵犯其“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综合本案全部证据确定美的公司应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二审法院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和举证妨碍制度,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确定侵权赔偿数额,贯彻了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
案例5:亚什兰许可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北京天使专用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瑞仕邦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瑞普工业助剂有限公司、魏星光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亚什兰公司系“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天使公司经亚什兰公司许可在中国境内合法使用上述专利。魏星光于1996年进入天使公司工作,后离职并成为瑞仕邦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在瑞普公司成立后又担任该公司董事。瑞普公司和瑞仕邦公司生产制造并销售了与涉案方法专利所生产的产品相同的产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瑞仕邦公司和魏星光支付亚什兰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侵犯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权并通过调解达成高额补偿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6: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产品的经销商,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2008年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锐邦公司的经销权。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强生公司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志宏等四人原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2011年初,余志宏与他人成立江西亿铂公司,将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经营性信息私自带入江西亿铂公司。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余志宏等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江西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判处余志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最大一宗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创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全国之最。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被告人宗连贵等成立油脂公司,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宗连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其他2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记者 魏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