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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关于新旧房界定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06 03:05点击次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以上的计算流程指的是销售“新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由此引出一个概念“旧房”,那什么是旧房呢?我们来看看各地相关的规定:  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以上的计算流程指的是销售“新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流程。由此引出一个概念“旧房”,那什么是旧房呢?我们来看看各地相关的规定:

  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规定第七款所称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桂财财税字[1995]28号)

  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6]645号)

  二、凡房屋建成后,使用时间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为旧房。如果房屋使用在一年以内由于磨损程度较大或遭受重大损坏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也可视为旧房。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深圳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259号)

  单位和个人自建或购买的房地产1年后转让适用旧房转让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市场开发销售房产。自建房迄止时间为房产证登记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购买房地产迄止时间为购买合同签订至转让合同签订。从房地产市场购买的房产均认定为旧房。

  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自建房使用超过1年(不含1年)的房产以及从房地产市场购入的房产,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从房地产市场购买的房产再转让不受1年时间限制。

  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1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从房地产二级市场购入时间超过1年是指购买合同签订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1年。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磨损程序的房产均属于旧房。并应包括:1、新建成的房产使用时间满一年的,在转让时应作为旧房;2、购买新房再转让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均作为旧房;3、个人新建房产转让,不论其建成后使用时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湘财[1995]财税字第213号)

  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02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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