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公民个人和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目录〉的通知》(杭跑改办[2019]4号)精神,落实省残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全省助残服务“一件事”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29号)工作要求,在省定助残服务“一件事”事项基础上,推进杭州市助残服务“一件事”改革,经研究,确定我市8个项目纳入助残服务“一件事”事项,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主动建立助残服务“一件事”跨部门联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重点围绕“残疾人证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等助残服务“一件事”事项建立部门联办、一站式服务。通过制定办事指南、集成相关表单等基础性工作,依托当地“一窗受理”平台,优化改造信息系统,纳入全省统建系统,实现“部门联动、数据共享、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二、落实责任推进。各区县(市)作为助残服务“一件事”改革的实施主体,残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要按照《关于推进全省助残服务“一件事”的通知》(浙残联发〔2019〕29号)明确的任务职责全力做好实施工作,积极协调推进。各区县(市)要于2019年9月完成助残服务“一件事”事项梳理并同步推进实质性组织实施,10月底前改革到位,11—12月,要做好问题整改、完善提升等工作。
三、加强督查指导。贯彻省市改革要求,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业务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区县(市)指导、检查和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实效。
本地户籍,符合残疾标准并处于症状存续期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提出申请。处于可能导致残疾的伤病抢救期、治疗期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未成年人且未办身份证);2、申请人3张两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通过门信息交换获取或现场拍摄,允许个人提供);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及承诺(由申请人或监护人现场填报、网络申请);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证工本费和残疾评定费实行免费制度。
2、申请人根据办证窗口给出的预约时间到由卫健部门和残联共同指定的评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对卧床不起、疑似重度肢体残疾且家庭无能力陪护等困难的申请人可申请上门评定;在省内异地居住超过一年的申请人,可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委托暂住地残联按程序开展残疾评定。
申请途径:1、通过区、县(市)残联办证窗口;2、“杭州办事”APP申请;3、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将受理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
1、原残疾人证;2、申请人3张两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通过门信息交换获取或现场拍摄,允许个人提供)。
申请途径:1、通过区、县(市)残联办证窗口;2、“杭州办事”APP申请;3、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将受理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
1、补办申请;2、申请人3张两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通过门信息交换获取或现场拍摄,允许个人提供)。
申请途径:1、通过区、县(市)残联办证窗口;2、“杭州办事”APP申请;3、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将受理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
1、原残疾人证;2、户口迁移材料;3、申请人3张两寸免冠白底彩色近照(通过门信息交换获取或现场拍摄,允许个人提供)。
2、跨省户籍迁移的残疾人,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迁出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开具《残疾人证迁移单》,并转出原始档案。迁入地县级残联接收转入档案;换发新证。
申请途径:1、通过区、县(市)残联办证窗口;2、“杭州办事”APP申请;3、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将受理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法定时限:乡镇(街道)初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示:不少于七天,有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1.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2.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3. 区、县(市)残联审核;4. 区、县(市)民政审定。
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法定时限:乡镇(街道)初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示:不少于七天,有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1.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2.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3. 区、县(市)残联审核;4. 区、县(市)民政审定。
2、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
3、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做出予以变更的决定,即时向申请人反馈变更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咨询电话、现场经办窗口、网站等(由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整理公布)。
备注:当年缴费人员在实际缴费时生成补贴(抵缴费)记录;当年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当年年底由社保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补贴记录,其中当年未缴费但当年办理按月领取待遇人员,在办理待遇核定时生成补贴记录。
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符合下列参保条件的,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证件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贴。
1、少年儿童: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杭州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市区户籍,在杭州市市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市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2、大学生: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招收高级工或技师班的技工院校中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
4、城乡居民医保费按以下标准缴纳,按规定划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
2、受理,初步审核、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参保登记;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由。
4、杭州市医疗保险事务受理中心城北服务大厅(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街道上塘路599号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