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人员一般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2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35元。
2.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和高新区为每人每月699元、349元、211元;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为每人每月626元、313元、189元。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选择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