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规范,因此,近年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纠纷逐步减少。到目前为止,农村土地与房屋的征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就给农村征地拆迁纠纷产生留下了法律的空白地带。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越来越频繁,农村土地房屋征收立法需求越来越迫切,面对城镇化的历史大势,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答案。
楹庭拆迁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全面研究后认为,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给农村征地拆迁带来五大政策利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对公共利益范围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将农村征地界定在“公共利益”这个界限之内。
修正案列举了公共利益的情形:国防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的开发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为什么征地,这是征地的起因问题,因公共利益而征地,这是征地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就必然无法避免一些地方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非法侵占农民土地的问题发生。
要求地方政府在征地前先与农民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安置资金,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见。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
本次修法,按照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征地补偿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订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历来是中国农民的根,失去土地,对于很多农民来说,就失去安身立命之本。在征地补偿中,拿到手的征地补偿款主要是缓解的一时之急,而社会保障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有保障。
即将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不但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物业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经营。
以前,农村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补偿的,因为土地使用权和流动性的问题,补偿标准长期偏低,本次修法,明确了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
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先搬迁后补偿,从法律的角度,抑制了强拆的概率,同时,对被拆迁农民的居住权进行了兜底性规定:居住条件有所改善。这一规定,将从新定义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价值。
以上,就是楹庭律师团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完整解读,如需律师帮助,联系爱土拆迁律师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