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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更新时间:2023-10-17 07:12点击次数:
 为依法推进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切实做好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征收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范围内梅城镇彭岭村新胜组、新春组、上洲组、河洲组、新洲组、王湾组、新华组、龙河组、龙湾组、先进组、跃进组、兴隆组、龙岗组、大龙组、小

  为依法推进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切实做好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方案。

  征收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范围内梅城镇彭岭村新胜组、新春组、上洲组、河洲组、新洲组、王湾组、新华组、龙河组、龙湾组、先进组、跃进组、兴隆组、龙岗组、大龙组、小龙组的集体土地。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收土地红线图,凡涉及红线内未征收的集体土地均属于本次征收范围。

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图1)

  潜山市人民政府为本次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征收中心负责本次集体土地征收组织实施。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本次征收工作。

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图2)

  1.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测绘工作,由梅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办理。

  2.本项目房屋评估机构由被拆迁户在征收部门提供的备选评估机构名单中,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确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在备选机构中摇号确定。

  3.测绘时,土地的四至由村、组及其四邻确认;土地的地类性质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确认。

  4.土地的权属纠纷或者对土地类型、土地实际利用状况存在异议的,不影响测绘和评估。有争议的部分,由争议各方及村组共同确认争议地块的现状,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安排测绘机构绘制争议地块的现状图,并保留能够证明争议地块的地上物情况、现场及周边状况的图片和视听资料。

  5.房产测绘、评估结果及时送达被拆迁户,房产测绘、评估结果及权属争议情况在征地拆迁区域内张榜公示。

潜山市城北片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图3)

  本次征收区域范围内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425万元/亩补偿(土地补偿费1.77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655万元/亩);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54万元/亩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面积据实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到村民组,由村民组依法自主决定使用或分配。

  1.零星的树木、经济作物、农作物等青苗的补偿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具体标准见《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秘〔2020〕39号)文件。

  2.本次征收涉及的成片油茶、苗木、桑园、茶园等经济作物按移栽成本予以补偿,支付给实际权利人。

  3.特殊种植、养殖以及设施农业,因不可转移造成的损失,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可评估补偿;农村道路、农电、水利、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经评估补偿。

  4.迁坟补偿。征收范围内的迁坟工作,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发布迁坟通告,有主坟迁坟补偿标准为1800元/棺,无主坟迁坟补偿标准为300元/棺。

  5.对征地范围内的文物和有保护价值的相关树木,应及时通知文物、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适当保护工作。

  2.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被征收人自行实施下列行为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予补偿:

  (3)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6)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两年内没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3.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未明确具体权利持有主体的,不予补偿;已明确具体持有主体的或登记在权利人名下的,补偿给该主体或登记权利人。

  1.单元式楼层房安置:单元式楼层房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单元式楼层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出让,由梅城镇人民政府牵头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户交纳;按政策规定被拆迁户应享受的办证税费减免之外的部分,由被拆迁户缴纳,如被拆迁户未能及时缴纳、影响办证的,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责任。单元式楼层房安置标准按照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口计算,一个安置人口安置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被拆迁户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单价购买结算;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2.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户放弃应安置面积部分,给予货币化补偿,货币化补偿资金=(市场评估单价-重置单价)×放弃应安置建筑面积。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居住权,被拆迁户放弃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化补偿不得超过60平方米。

  3.城镇居民继承的祖籍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对地上房屋按建筑重置价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三)搬迁费:按每户每次2000元支付。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两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一次支付。

  (四)临时过渡安置费:采用自行过渡的方式进行临时安置。单元式楼层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的计算,自被拆迁户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公告之日止,过渡期限内提前交付安置房的,据实结算;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根据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计发:

  (五)利用住宅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两年前取得法定营业证照,并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界定:截止《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实际居住在拆迁房屋内,户籍在拆迁区域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不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退休的,配偶方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没有占用集体土地房屋的,为应安置人口。

  (1)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军士(含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或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4)户口原在被征收地,捐资转为城镇户口、农转非空挂城镇户口,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

  (七)选房原则:单元楼层安置房的分配均按“先搬先选、摇号确定”的原则确定房屋位置。被拆迁户所选择的单元式楼层安置房多选面积不能超过房源中最小房型面积的一半;被拆迁户少选应安置面积的给予货币化补偿,但货币化补偿的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提前搬迁交房奖励:提前搬迁交房的,根据提前搬迁交房的天数按照500元/天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累计不超过3万元。

  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符合保障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社会保障标准按《潜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潜政〔2007〕93号)执行。土地征收时,由梅城镇人民政府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代为收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征地期间,在国家和安徽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新规定的社会保障标准执行。

  (一)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为支持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项目被征地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在实施本项目时,给予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

  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征地面积比例系数(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征地面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人口数×24平方米商品住宅价值。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就近商品住宅市场均价评估确定。

  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人口数界定: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婚出人员本人,为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人口。

  (1)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军士(含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户口原在被征收地,现在校就读的学生;或已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4)户口原在被征收地,捐资转为城镇户口、农转非空挂城镇户口,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

  补助发放方式:村民组签订征地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清除地上房屋、青苗等附着物形成净地,经属地乡镇及资规、征收等部门验收后,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组决定使用方式或分配方案。

  本次征收范围内已享受劳动力安置或资金补助的村民组,按前期相关政策和约定执行,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补助。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主房建筑面积(附属房及单独设立的厨房和厕所除外)超过人均70平方米的部分,按重置价的2.5倍补偿,拆迁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面积和在交房前自然增长人口对应的安置面积从超面积中扣除。

  2.属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拆迁区域长期居住、拆迁前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经镇、村两级证明,本户应安置人口按组内成员对待,享受拆迁安置政策,此后不再享受拆迁安置。

  3.婚出人员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户籍已转回且之前未享受过征迁安置政策,其本人可认定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其未成年子女根据法院及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如其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户籍已迁入属本地的且之前未享受过征迁安置政策的,也可视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

  1995年5月1日前将户籍迁入,有批准建房的相关手续且长期在此地生活,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工作的人员可确定为房屋拆迁应安置人口。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在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部分房屋已办理国有使用权证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被拆迁人申请选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补偿,经资规部门对土地性质进行套合后,属建制镇性质的,可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再享受集体土地相关安置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拥有2处以上(含2处)不在同一宗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土地性质进行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上人口安置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5.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采取货币化补偿,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安庆市批准的重置价标准评估。外来户家庭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按单元房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单元式楼层房;家庭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按每人7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限购一套单元式楼层房。

  6.原居民在祖居地有独立房产的拆迁户,家庭成员全部或部分不属于应安置人口,在拆迁户主动拆迁的基础上,房屋按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安庆市批准的重置价标准评估,属应安置人口的按照集体土地政策予以安置;不属于应安置人口的(是指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产权人及配偶、父母及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3人以上(含3人)的,按单元房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建筑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单元式楼层房;家庭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按每人7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的40%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限购一套单元式楼层房。

  1.征地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梅城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签订,相关补偿款依据协议按规发放。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与梅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3.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到征收征用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被拆迁户房屋腾空后,房屋及其附属物等属国有资产,任何人未经征收人同意不得自行拆卸或拆除,房屋腾空交付后应及时交由梅城镇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2.违法建筑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的,视为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违反土地管理非法占地行为等不同情形,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后,依法强制拆除。

  3.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克扣,否则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房屋实际补偿价格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建造年代、层高、结构、使用及维护情况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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