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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更新时间:2023-11-08 05:53点击次数: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栏目,提供与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栏目,提供与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中介服务费不包括护照费、公证费、使领馆文件认证费,签证费和机票款等费用。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线.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3.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层次_________(属于就读所在国的高中、预科、专科、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等)及就读专业的详细情况。

  4.受托人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如到期不能完成(包括校方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委托人原申请的学校、院系及专业等不一致),受托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前,向委托人退回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___...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安全教育、协助就学行程安排与联络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省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审核。全省各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省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省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在湖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的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资格认定的企业法人,通过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者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安全教育、帮助安排行程和就学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 凡在湖北省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书,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五条 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得在湖北省区域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六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培养,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八条 省内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省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及其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省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 理;市州及林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及其服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机构的登记注册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公司制、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登记管辖职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方能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信息。

  第一条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凡在甘肃省从事该行业,须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再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征得甘肃省公安厅意见后,由甘肃省教育厅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中介机构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经营范围,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到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公安厅备案,方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未获甘肃省教育厅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取得在甘肃省内从事留学中介业务资质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开展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其内容包括:向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相关信息和法律咨询,出国留学入学申请,出国留学入境签证、境外接机、住宿安排,进行短期出国游学夏(冬)令营,组织出国前培训,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说明会等服务。

  第四条 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甘肃省教育厅会同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管。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宣传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和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撤销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不再允许参与任何形式的留学中介服务工作。

  (一)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二)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从事与教育、法律行业相关的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结合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根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该认定书的机构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信息服务、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协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其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年报审核,业务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内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向自治区教育厅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治区教育厅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

  为规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中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法律服务、入学申请和护照签证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经营上述出国留学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院校外文名称,以外文为准)_______________ (院校中文名称)留学,就读________________专业,留学类别属________________ (学历或非学历教育)。(注: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几个学校专业或大类别专业)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中介服务费不包括护照费、公证费、使领馆文件认证费,签证费和机票款等费用。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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