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请示民政部职能部门,其答复意见是:民发【2011】192号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所作的有关规定,是依据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修改
的决定》制定的,这两个《条例》调整了一次性抚恤标准,为适应这项政策的变化,该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作了相应的调整。 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仍按人社部【2008】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国家授予民政部门死亡抚恤工作的行政职能只限于军人、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而不涵盖事业单位等人员,望能理解。如对其解答仍有疑惑,建议向其主管部门咨询。同时,针对你们的这一诉求我们还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