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以前称小额担保、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有关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或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群团组织)负责推荐,由担保机构(创业担保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经办此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业务。云南省创业担保可细分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
答:“贷”是指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小额支持。即对在我省从事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小额。
“免”是指对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①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②给予税收优惠。③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免反担保。④创业小额3年内按规定减免利息。
“扶”是对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项目评审、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帮扶。开展“1+3”跟踪服务,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应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
“补”是指对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即对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我省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与个人创业担保的扶持对象基本一致。指以下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在我省创业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答:额度:个人申请的额度不超过15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15万元以内的标准,最高额度为75万元。
5.怎样理解“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答:获得过“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扶持的创业人员和获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的小微企业,按时还清上次本息、创业项目(或企业经营)良好、规模扩大且增加了带动吸纳就业人数的,可以再次申请扶持、享受贴息,但累计不超过3次。即创业人员获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含小额担保)扶持的次数合计不超过3次,小微企业获得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扶持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一次,指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周期。如遇提前还款,也应按借款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来计算周期。
答:从2017年5月1日起,发放后第12个月的20日偿还总额的20%,发放后第18个月的20日偿还总额的20%,发放后第24个月的20日偿还总额的20%,发放后第30个月的20日偿还总额的20%,发放后第36个月的20日偿还总额的20%。
答:创业人员申请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的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内享受财政贴息。
①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的,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②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申请的,前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第3年自付利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答:“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在财政贴息期内(贫困地区在的3年期内,其他地区在的前2年内)由财政贴息,“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的人不需支付利息。具体是经办银行按政策规定按季度编报《创业担保(含“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计收利息清单等明细资料报送县级或者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小额担保中心)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应贴息金额,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在财政贴息期外(贫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指的第3年)由个人支付利息,具体付息方式由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约定。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不区分贫困地区)由企业支付财政贴息之外的利息,具体付息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约定。
答: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的承办单位为:各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
个人创业担保和小微企业的经办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富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
特别说明,全省对个人创业担保和小微企业的经办银行不作统一指定,具体经办银行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
②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③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审核意见。
答:①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休学创业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②农民工:持《农民工服务手册》或《就业创业证》原件;③:持《军人退役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④其他自主创业人员持相关证件证明。
以上创业人员除按所属要求的证件外均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不用带税务登记证)、《房屋租凭合同》(餐饮行业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经审核符合申请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云南省创业小额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答:具体承办单位选择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作为创业导师,对“贷免扶补”创业小额的创业者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答:创业者要向具体承办单位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其中,招用人员必须是云南户籍的人员。
答:①符合创业担保条件的创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工商注册所在地或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经营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答:①保证。申请创业担保原则上应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条件由担保机构确定。一般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供担保,也可以由担保机构认可的企业或其他人员作担保。
答:网络商户(包含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和未登记的)申报“贷免扶补”创业小额或个人创业担保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以及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在校创业或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残疾人证等);
③家庭及婚姻情况材料:家庭成员情况,实际居住地址,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等;
④网店情况:申报前3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⑤经营情况: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已办理工商注册的还应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情况等;
⑥备用联系人及反担保情况:“贷免扶补”创业小额提供备用联系人情况,创业担保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情况等;
答:除助学、扶贫、住房、购车、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贷免扶补”创业小额或创业担保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
答:创业人员获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后,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对未按时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有关承办单位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对借款人采取措施追索,并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违约情况和公布个人信用状况。
答:云南省的贫困地区县(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共有88个,其中:
①单纯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有6个:昆明市东川区,曲靖市富源县,文山州文山市,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②单纯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有15个:曲靖市师宗县、罗平县、宣威市,楚雄州牟定县,红河州石屏县,普洱市景谷县,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大理州祥云县、宾川县,保山市隆阳区,德宏州芒市、盈江县、陇川县,丽江市玉龙县,临沧市耿马县;
③既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又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有67个:昆明市禄劝县、寻甸县,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曲靖市会泽县,楚雄州武定县、双柏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红河州屏边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县、绿春县,文山州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普洱市宁洱县、墨江县、景东县、镇沅县、江城县、孟连县、澜沧县、西盟县,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大理州漾濞县、弥渡县、南涧县、巍山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保山市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德宏州梁河县,丽江市永胜县、宁蒗县,怒江州泸水市、福贡县、贡山县、兰坪县,临沧市临翔区、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县、沧源县。
①小微企业的界定:小微企业指按工信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
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③认定:小微企业新招用的就业人员是否符合创业担保申请条件和新招用就业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由企业注册地的州市(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出具认定证明材料。
答:县级推荐承办单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开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推荐承办业务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
①额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由企业注册地的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其新招用人员情况,然后向经办银行推荐,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答: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由于我省担保基金总量较小,政府一般不再通过创业担保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答: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小微企业自行承担另外50%和上浮利率。
答:①担保机构担保。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可由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机构为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地区,经当地创业小额担保中心同意,可以申请当地创业担保担保基金担保。
②抵押、质押担保。经经办银行同意,可用借款人(企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担保。
③县级承办单位(或企业)向县级(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吸纳就业人员情况认定。认定后由县级承办单位向经办银行推荐。
①申请。②营业执照。③税务登记证。④组织机构代码证。⑤企业职工花名册。⑥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备案)。⑦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⑧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⑨县级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答:不能。无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个人创业担保还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借款人获得后都只能用于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
答:获得创业担保(含“贷免扶补”创业小额、小微企业)的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扶持政策。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和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