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广东省残联办公室转发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残联办函〔2022〕34号)精神,为推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规范开展,进一步做好我市202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上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按时申报年审;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2022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审,经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各区残联线上办理(具体流程见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2022年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系统年审申报操作指南》)。
(二)现场申报:网上申报不成功或异常的,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的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资料如下(需加盖单位公章):
8. 用人单位所申报年度的在职残疾人工资发放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信息的证明并附银行流水或工资发放凭证)。
上述第1、2、3项的资料模板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下载,第6、7、8项如申办时系统提醒已有电子证照/共享数据的,可免提交纸质资料。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在税务系统申报每月个人所得税),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当月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工单位申报时需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如实申报被派遣残疾人工资发放情况(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规定(详见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申报缴纳保障金时税务系统自动识别免征范围(具体事宜可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1.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选择办事站点→法人登录→我要申报。
2.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点击首页底部“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就业年审”。
(二)咨询电线.申报办理咨询: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热线(各区咨询电话可登录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