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面费”的由来,可追溯到1988年6月8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工作部发出的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建议各学会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通知》 (039号文)。事实上,此前已有个别学术期刊开始收取版面费,版面费这一名词也开始出现。当时的背景是,面对市场化改革,绝大多数杂志社因纸张、出版及发行费用剧增,财政上亏损,相当一批期刊濒临停刊。
例如,1990年能源部、水利部 《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 “十二、关于稿酬支付等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在期刊发表,编辑部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发表费。”
1991年机电部 《机电部关于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术性科技期刊刊登科技研究成果论文,可适当收取发表费。收费标准由各刊自行制定。”
《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收取发布费暂行办法》《中国科协科技期刊收取发表费暂行办法》 也对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给予了支持。
上游学者发现,直到现在,仍有一些收取“版面费”的期刊将上述文件作为收费依据,例如某期刊投稿后会收到回复——“遵照《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收取发表费暂行办法》(92年10月6日出字33号文)和《中国科协科技期刊收取发表费暂行办法》(学发字(92)039号文),我刊现按照400元/印刷面的标准,收取您论文版面费共xx印刷面,共计xxxx元整。”
一、仅限于学术类和技术类期刊,检索类和科普类期刊不在此列。二、仅限于论著性文章。评论性、综合性、消息性和知识性文章不在此列。三、仅限于国家基金项目和属研究单位的研究成果文章,纯属个人的研究成果文章不在此列。
在文件的“原则和办法”里,还特别强调“不得以收取发表费方式变相出售版面。”此外还有“发表费应由单位支付”,“收费标准一般每千字50至7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等规定。
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上,4位科学家联名提交 《建议允许科学技术期刊酌情收取版面费案》 ,国家科委办公厅答复“同意这种合理收费的作法”。不过,答复同时强调,不应向作者个人收取,不应挪作他用,并批评了“给钱就发,不给钱不发”的现象。
2002年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的 《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将“论文版面费”视为“科研业务费”,列入支出预算范围。上游学者没有找到该文件,现在能找到的相关文件已经没有相关内容。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出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号通知),第四项第三条在事实上承认了“版面费”及类似收入的合法性。该文件目前可能已失效。
有相关研究指出,中科协有关负责人2007年3月20日在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称,国内科技期刊总收入的36.2%来源自文章发表费(版面费), 为期刊收入的一笔最大来源。 此次发布相关调查数据是首次。 (陈阳: 《 关于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问题的研究 》, 《辽宁警专学报》 2008年6期 )
更有研究指出,中国学术期刊中,收取版面费的期刊占99%。(李桂丽等:《学术期刊版面费问题的经济学思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版面费”的起因在于特定年代杂志社适应市场经济的转型,但是在新时代,已经从“谋生存”,演变为卖版面敛财,进而损害了学术公正。近些年已经曝光多起案例,上游学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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