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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提醒告诫书

更新时间:2023-10-06 14:34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现特别提醒告诫从事生产经营的广大市场主体:  企业发展应注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多在培树自身商标品牌、推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规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

  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惩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现特别提醒告诫从事生产经营的广大市场主体:

  企业发展应注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多在培树自身商标品牌、推动产品创新上下功夫,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规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他人商标及其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行为;

  五、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六、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七、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专利超过保护期或不缴纳专利年费失效)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十五、未经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十六、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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