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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和使用“自主知识产权”

更新时间:2023-10-16 10:00点击次数:
 “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创造的一个名词,目前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和广告宣传中。一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一件新产品的问世,一项新技术的产生,最时髦、最引人注目的提法,已经不再是“填补国内空白”,而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这一方面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我国日益得到普及、深入;另一方面,也不免使人产生疑问,这些“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真的“自主”?  有人认为,只要是我国民事主体作为权

  “自主知识产权”是我国创造的一个名词,目前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频繁出现在新闻媒体和广告宣传中。一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一件新产品的问世,一项新技术的产生,最时髦、最引人注目的提法,已经不再是“填补国内空白”,而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这一方面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我国日益得到普及、深入;另一方面,也不免使人产生疑问,这些“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真的“自主”?

  有人认为,只要是我国民事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皆可称为“自主知识产权”,以区别于来自海外的知识产权。这一看法有失偏颇。以我国的民事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可以称为“自有”知识产权,或者称为“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是否能够称为“自主知识产权”则需另当别论。“自有”与“自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有”的含义是“自己所有”,所强调的是权利是属于“自己”的,至于此项权利的行使是否可以完全独立自主,是否还要受到他利的制约和限制,则需要视其他条件而定。“自主”的含义是“自己做主”,即此项权利的行使可以完全独立自主,不应受到他利的制约和限制。一般而言,“自主”权利的前提条件应该是“自有”,而“自有”权利未必都是“自主”的。所以,应该将“自有”知识产权与“自主”知识产权加以区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所谓“自主”知识产权,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可以理解为,是指自己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取得的、不受他人制约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自己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满足某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客体的全部法定条件;二是依法履行了取得该项知识产权的必要法定程序;三是在该项智力劳动成果中,不存在受他人知识产权制约的情况和因素。

  在以上三个构成要件中,前两者是构成一般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可以构成“自有”知识产权,第三个条件则是“自主”知识产权的特殊构成要件,是区分“自主”知识产权与“自有”知识产权的一个基本条件,不容忽视。

  在“自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内,因为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依法定条件自动生成的,因此构成“自主”知识产权相对是比较容易的,大多数“自有”版权、商业秘密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在商业标记(如商标、商号)领域,只要是自己独立设计、注册登记所获得的商业标记权,不是通过从他人处获得的许可使用权,就可以称为是“自有”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为是“自主”知识产权。

  但是,在专利领域,构成“自主”知识产权则比较困难。以自己开发的一件新产品为例,如果这一新产品是在他人专利的基础上改进、开发而成的,即使可以针对自己的改进、开发成果,申请、取得新的专利,所取得的新的专利也只是改进专利。而改进专利的实施,要受到作为借鉴、改进基础的他人在先专利(包括基本专利和改进专利)的制约和限制,在他人在先专利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未经在先专利权利人的许可,实施自己的改进专利,仍然构成对他人在先专利的侵权。这种改进专利的实施并无“自主”可言,只能称为“自有”知识产权,而不能称为“自主知识产权”。如果开发的新产品属于原始创新,针对这一新产品申请、取得的是一项或多项基本专利,即这件新产品专利中所包含的全部技术创新成果都可以由专利权利人自己独立支配、行使,不受他人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制约和限制,才可称为是“自主知识产权”。

  一项新技术、一件新产品通常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创新开发而形成的,因此不可能完全与现有技术无关。

  现有技术,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处于公有领域、不受或不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有领域技术,另一类是仍处于知识产权保护下的专有领域技术(包括专利、技术秘密等)。

  一项新技术、一件新产品所涉及到的现有技术,纯粹是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与专有领域的技术完全无关,也就是根本不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这种情况十分罕见。在大多数情况下,一项新技术、一个新产品总要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他人专有领域的技术,也就是涉及到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是涉及的数量及程度不同而已。

  对于前述第三个条件中的不受他人“制约”,应该有个正确的理解,并不是说在一项发明创造中完全不涉及他人的知识产权。所谓不受“制约”,是指该项发明创造的主体部分、关键部分,是由自己开发的或完全属于自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涉及到他人知识产权的部分,是非主体的、非关键的,是可以有多种技术替代的,因此实施此项技术有自主权,不会因他人知识产权的制约,使此项发明创造无法实施或难于实施。

  我国所研制的EVD,在处理程序的编解码上有所突破,而编解码技术也确实是DVD类机器的核心技术之一,但不能由此就认为EVD是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如果EVD仅在编解码技术上有所突破,并具有了自有的知识产权,但仍需要采用原来DVD的其他专利技术和受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零部件,就不能说EVD机是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实际上,它只是在EVD编解码技术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实际上,现在国内所宣传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大部分是不能“自主”的。将不能“自主”的“知识产权”作为“自主知识产权”进行宣传、利用,实际上是在误导公众。

  因此,采取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来理解、宣传“自主知识产权”十分必要。社会各界在使用“自主知识产权”一词时,应该更加严谨、科学,避免动辄就冠以“自主知识产权”。

  提倡自主创新,提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是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努力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投入,取得技术上的突破,获得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同时,又要有自觉的知识产权意识,创造条件,在自己取得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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