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2、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国家权威机构的证书、批文)。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的能力。在具体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对企业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是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评价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增长速率,并得到相应的分值。
(1)建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宜早不宜迟,先申报先享受优惠。而且申报的企业越来越多,审核也相对越来越严格;
(4)申请的知识产权是上一年度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等,同时包括转让,许可(独占5年以上)等。
(5)企业的主营产品(服务)收入要高于60%,一般建议客户申请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主营产品(服务)或主打产品(服务)。同时主要产品(服务)必需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9)公司法人或股东的专利不能视为公司的专利必须签订权利转移或独占许可协议,授权范围必须涵盖企业认定高企后三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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