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常对已经获得市场认可的产品,如淘宝、京东等平台上销售的爆款做一些改进型设计。这种改进型设计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一般会保留产品的主要设计特征,仅对产品的局部作新的替换性设计,这样能维持原有的消费群体,又能通过不断改进细节,满足消费者更多个性化需求,从而达到较好的市场效果。比如,一些大的汽车企业,基于品牌管理的需求,常常在保持相同设计特征的基础上,对现有产品进行局部调整,从而形成系列车型,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改进型外观设计作为产品设计很重要的一部分,基于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理应受到专利制度的合理保护。本文结合审查实践,通过分析现行外观设计制度对改进型外观设计保护的不足,分析借鉴他国的保护制度,力图对改进型外观设计的保护给出建议,使其得到合理的保护。
我国现行的外观设计制度对改进型外观设计的保护主要采用相似设计申请制度,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该规定对合案申请也作了严格限制,如必须是同日提交,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得超出10项,作为一个权利必须同时放弃和转让。上述限制使得改进型外观设计的保护容易产生如下问题:
首先,改进型的产品外观设计往往并非同日做出,相似设计申请须合案或者同日申请的限制使得在先设计必须等待在后设计的完成,然后在一件申请里提出申请。然而,实践中很多产品本身的产品周期或者销售旺季就比较短,产品在先设计完成后便急需进行产业化,并进行产品的宣传发布工作,在此期间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企业很可能面临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被破坏的风险,从而不能在后续的产品销售过程中获得有效的保护。即是,如果申请人进行了外观设计申请,其后续的改进型设计很可能因为在先申请而不能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使得企业的一些改进型劳动成果不能得到保护,也进而影响到企业的产品布局和市场,最终不能达到促进创新的目的。
再者,中国现行的专利制度不允许在提交申请后,再提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如果想要保护在后做出的设计,那么在后设计必须与基础申请的外观设计不实质相同,这就限制了企业的系列设计的空间。为了避免破坏新颖性,申请人如果想对系列设计进行保护,就必须在首次提出申请时就作好系列设计,这就大大限制了改进型外观设计的设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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