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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28)

更新时间:2023-10-04 10:04点击次数:
 一、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己知品种的名称区别。  4、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植物新品种完成培育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

  一、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己知品种的名称区别。

  4、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品种权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植物新品种完成培育后,必须由完成植物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或其受让人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后,才能取得植物新品种权。

  三、品种权的无效: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依他人书面请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名称规定的植物新品种予以更名。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省级农业、林业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得5倍以下罚款。

  2、假冒授权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林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繁殖材料,并处1倍到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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