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现就开展做好2023年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年审申报:2023年申报年审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缴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所属期为2022年度,申报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用人单位可到市级残疾人就业年审机构或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他县(区)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经审核,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1.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惠州市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咨询电线.惠州市惠城区红花湖南出口福安路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咨询电线